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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煤矿矿井名称:年月日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第一章、采掘布局合理一、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30(一)采用斜井开拓或暗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4必备条件,一条不符合要求本大项不得分。(二)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3(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5(四)年生产能力6万吨的矿井单翼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两翼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5(五)所有矿井采煤工作面均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4(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正常情况下,作业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5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七)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首先布置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技术条件的,经济合理时应选择对被保护层有保护作用的极薄煤层乃至软岩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选择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要求。4二、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30(一)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无支护或使用木支护。4一条巷道不符合规定扣一分,扣完为止。(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5必备条件,一条不符合要求本大项不得分。(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为瓦斯抽采创造有利条件,突出危险煤层无法开采保护层的,应优先采用底(顶)板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底(顶)板巷层位选择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至少20米。8(四)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的完整性,可采用上行式开采。4(五)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不得低于0.6m。4一个工作面不合要求不得分(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全面实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2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5采、掘机械化程度每差1%扣一分,扣完为止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5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本大项不得分。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四、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5不及时复核本项不得分五、坚持正规开采。22(一)矿井根据资源自然条件选择正规采煤方法。缓倾斜煤层带区布置时使用倾斜长壁采煤法,采区布置时使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倾斜、急倾斜(倾角约为35度-55度)薄及中厚煤层可使用俯伪斜走向长壁分段密集采煤法。急倾斜突出煤层开采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无突出危险煤层,在没有解决支护材料的情况下,暂时保留倒台阶采煤法。7必备条件,一条不符合要求本大项不得分。(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保持至少两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用局扇通风采煤。5(三)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3(四)严格按规定淘汰树枝状、巷柱式、多支巷等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和工艺。5六、加强生产准备,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达到规定要求(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保护煤量),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8一个煤量不合要求本项不得分合计100第二章、通风可靠一、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10主要通风机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或无双回路扣25分,未按规定检查维护或无电话一处扣2分。二、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8一处不合要求扣4分三、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达到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测定矿井风量。8一处不合要求扣8分,测风制度不完善或不按规定测风一次抽4分。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四、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8矿井无完善独立通风系统扣25分,一处无报批手续或措施扣4分。五、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10一处不合要求扣25分。六、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8一处不合要求扣25分。七、矿井通风阻力合理。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总回风量在3000m3/min以下的矿井,阻力不得超过1500Pa,总回风量在3000-5000m3/min的矿井,阻力不得超过2000Pa,总回风量在5000-10000m3/min的矿井,阻力不得超过2500Pa,总回风量在1000-20000m3/min的矿井,阻力不得超过2940Pa。8一处不合要求扣25分。八、各地点空气成分、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8一处不合要求扣2分。九、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8一处不合要求扣2分。十、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并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8一处不合要求扣2分。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十一、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8一处不合要求扣2分。十二、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等按规定设置独立通风系统。8一处不合要求本小项不得分。合计100第三章抽采达标一、建立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并实施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15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扣25分二、瓦斯抽采系统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安全装置、计量检测装置以及放水排渣装置。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必须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临时抽采站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10一处不合格本小项不得分三、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满足矿井瓦斯抽采的需要,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规定要求。矿井内各瓦斯抽采地点抽采负压、浓度达到设计要求。15一处不合格本小项不得分四、结合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编制瓦斯综合抽采计划,将瓦斯抽采计划与矿井生产计划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保证抽、掘、采平衡。15无计划不得分,管理、考核不到位扣10分。五、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10一处不合格本小项不得分六、矿井应采用穿层抽、顺层抽、采空区抽、边掘边抽等综合抽采方式,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瓦斯。有条件的矿井应积极推广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钻孔、专用巷道、深孔爆预裂破、水力割缝等新技术新工艺抽采煤层瓦斯。10一处不完善扣5分。七、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相关图纸、记录、台帐。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突出矿井还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15缺一项记录、图纸扣3分,一个采、掘面不达标本项不得分。八、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程,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变抽放为抽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瓦斯抽采稳定在100万m3/a的矿井应有瓦斯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10未按规定利用本项不得分章节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备注第四章监控有效一、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与县(市)级以上区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20未安装监控系统扣25分,缺一个探头扣5分,运行不正常或未联网扣10分。二、监控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各类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得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15一处不合规定扣5分三、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15一处不合规定扣5分四、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15不合要求不得分,技术管理能力不足扣10分五、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h不间断运行,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严禁人为控制监控系统报警装置。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15不连续运行、不24小时值班、人为控制监控报警不得分,一次不签字扣5分。六、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
本文标题:瓦斯综合治理评分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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