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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严格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职称评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指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依据水利部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委会”)评审,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系列和等级职称的评价方式。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第六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及评审权限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第二章职称评审权限第七条水利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包括:水利工程系列各等级,经济、会计、卫生、出版系列副高级,政工、新闻、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第八条部属单位根据批准的评审权限可组织评审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政工系列中级及以下等级职称,部职改办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其他系列和等级职称。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第九条水利部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可委托评审。第三章职称评审方式第十条职称评审方式分为自行评审与委托评审。(一)自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部职改办或部属单位组织开展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二)委托评审:不具备评审权限或具备评审权限但参评人数较少的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限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评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第十一条自行评审依据水利部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委托评审依据受委托单位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第十二条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规定,职称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审的同时交纳。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的时间一般为评审通过后职称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职称批准文件中对职称取得时间另有明确规定的,以规定时间为准。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条职称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组织,在人事(职改)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第十五条部职改办和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评审专家库,由其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专家人选,审核通过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予以补充更新。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第十六条职称评委会成员由单数组成,人选从相应系列和等级的专家库中产生,人数根据2/3专业面及工作量大小确定,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职称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第十七条职称评委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第十八条职称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第十九条部职改办组建与调整职称评委会,须报部领导批准。部属单位组建与调整水利工程副高级、政工中级职称评委会,须报部职改办批准;组建与调整水利工程中初级、政工初级职称评委会,须报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第五章评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工作分为评审信息发布、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委会评审、资格审批、证书发放六个步骤。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第二十一条评审信息发布。部职改办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安排、申报要求等信息,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依据部职改办部署,发布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安排。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第二十二条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和所具备的条件,确定申报职称的系列和等级,按照申报要求整理职称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须对其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确认其具备申报资格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需要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组织评审的,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第二十四条评委会评审。自行评审的,部职改办或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依据评审权限组建职称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由职称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的,由受委托单位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批。部职改办自行评审或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经部领导或部职改办负责人审定后,由部职改办发文予以批准。部属单位自行评审或经部职改办同意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发文予以批准,其中,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的评审结果须报部职改办备案。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第二十六条证书发放。对通过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部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人事〔20XX〕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第六章委托评审与转系列评审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中,委托外单位评审或接受外单位委托评审按以下规定实施:(一)水利部已自行组织评审的系列和等级的职称,不再委托外单位评审。(二)水利部委托外单位评审职称,原则上统一由部职改办提出意见并出具委托函。因特殊情况需由部属单位自行委托的,应报部职改办同意后再行委托。对未经部职改办同意委托评审取得的职称,部职改办不予认可。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三)外单位委托水利部评审职称,须由其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函,经部职改办同意,方可接受委托。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系列评审与现岗位相适应的职称。转系列评审职称分为平级转评和晋级转评两种形式,须按以下规定实施: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3/3(一)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3年,符合原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原系列高一级职称。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二)平级转评的人员,转评系列必须与其现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且符合转评系列的职称申报条件,转评系列有专业理论考试要求的,必须通过考试。未变更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不得平级转评其他系列职称。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三)晋级转评职称的人员,必须满足转评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和在转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要求。未变更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不得晋级转评其他系列职称。此外,转评系列同等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晋级转评,必须先通过考试取得转评系列同等级职称;由非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晋级转评水利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原职称为水利工程相近专业系列的可晋级转评,否则必须先平级转评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满2年后方可申报水利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第七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九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第三十条职称评委会违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坚持评审标准,违反评审纪律,以及因组织不严或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审结果无效,停止其工作,重新组建职称评委会。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第三十一条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不遵守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为申报人员说情拉票的,取消评委资格,调整出评审专家库,今后不安排承担职称评审工作。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申报材料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审核把关不严,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凭借此申报材料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已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各类职称,不再组织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职称,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第三十五条具备直接认定条件的,按认定程序直接认定职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水利部颁布的其他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本文标题: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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