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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05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及对比-焦阳
L/O/G/O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主要内容4化妆品贸易情况1235化妆品标签的作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化妆品标签发展趋势一、化妆品贸易情况1、进口化妆品贸易情况---2009年,全国进口化妆品总批次11.80万批、货值11.47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1.90%和63.86%。---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有欧盟、法国、日本、美国、韩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中国台湾、英国等。---主要进口产品有护肤品、香水、唇用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和彩妆等品种。前3位的品种分别是肤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一、化妆品贸易情况2、出口化妆品贸易情况---2009年,全国出口化妆品总批次9.43万批、货值13.2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14%和5.40%。---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香港、美国、欧盟、东盟、英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法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出口产品有美容化妆品、护肤品、发用品、香水、口腔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等品种。前3位品种分别为美容化妆品、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二、化妆品标签的作用1、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和使用化妆品。2、产品质量责任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3、维护化妆品标签上明示的产品质量责任者的正当权益。4、政府主管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的有效措施。5、提倡公平交易和竞争。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一)法律文件及主管机构法律文件主管机构欧盟《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欧盟委员会与化妆品常务委员会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欧盟成员国毒物控制中心欧洲替代方法验证中心(ECVAM)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有关化妆品一到多种成分在标签成分表中可不标注的详细规定》(95/17/EC)《欧盟理事会化妆品》(1223/2009/EC)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东盟化妆品技术文档》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和营养学中心(CFSAN)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公平包装及标签法》《化妆品标签》(21CFR701)《非处方药品(OTC)标签要求》(21CFR201.66)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一)法律文件及主管机构法律文件主管机构日本《药事法》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药事法实施法令》《药事法实施条例》《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准》韩国《化妆品法》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化妆品法实施规定》《药事法》《药事法实施规则》中国《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化妆品标示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进出口化妆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1.欧盟(1)定义: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接触牙齿和口腔内黏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2)分类:化妆品包括1.护肤膏霜、乳液、露、肤用啫喱及油2.面膜、粉底(液态粉底、膏状粉底、粉状粉底)、散粉3.浴后爽身粉、卫生清洁粉4.浴皂、除臭皂5.香水、花露水、古龙水6.沐浴产品(浴盐、泡沫型浴膏、浴油、沐浴啫喱)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1.欧盟(2)分类:化妆品包括7.脱毛剂8.除臭剂9.止汗剂10.染发剂、烫发、直发和定型剂、发用造型产品、洗发产品(洗发液、洗发粉、洗发香波)、护发产品(护发液、护发膏、护发油)、美发产品(美发液、发油、亮发剂)11.剃须产品(剃须膏、剃须泡沫、剃须液)12.上妆与卸妆产品13.唇用产品14.牙齿与口腔护理产品15.甲用护理和美化产品16.外用私处卫生产品17.晒黑产品、防晒产品18.美白产品19.抗皱产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2.美国(1)定义:化妆品是指制造过程已完成的化妆品成品。如果化妆品同时也是药品、设备、或化妆品组分,任何化妆品、药用化妆品、化妆用具以及产品中的成份都也必须遵守法第五章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缓解、医治或预防人类和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以及食品之外的用于影响人体或其他动物体结构和功能的物品。非处方药品是指可以无需医生处方即可买到的药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2.美国(2)分类:化妆品OTC药品化妆品皮肤护理防龋齿(含氟化物)的牙膏香水保湿产品眼部化妆品防晒化妆品眼部外的化妆品抑汗剂指甲产品防头屑洗发水沐浴油和泡沫浴液漱口水染发预处理洗发水、烫发剂或其他护发产品除臭剂剃须产品儿童产品晒黑产品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与美国化妆品(OTC)对比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美国:监管分类防晒产品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除臭剂化妆品(除止汗剂外)染发剂化妆品烫发剂化妆品育发及防脱发产品药品减肥健美类药品或化妆品美乳类药品或化妆品祛斑类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或药品或化妆品脱毛类化妆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3.日本(1)定义:化妆品是指通过擦、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用于人体,其目的是用于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善外观以及保持皮肤、毛发的良好状态,而且其对人体的作用程度适当的产品。医药部外品是指具有固定用途、对身体有温和效用但并不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或者影响身体的结构和机能的产品。包括用于卫生目的的棉制品和对人体有温和效用的特定产品。药品是指《日本药典》认可的产品;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不属于设备或仪器(包括牙科材料、医疗用品及卫生材料)的产品(医药部外品除外);以及旨在影响人类或动物身体结构或功能,不属于设备或仪器的产品(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除外)。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3.日本(2)分类:化妆品医药部外品清洁产品口腔清洗产品(用于口腔消毒)护发产品除臭剂护理产品滑石粉(含活性成分)化妆产品生发产品香水脱毛产品防晒产品染发产品(氧化剂)指甲产品沐浴预备产品(含活性成分)眼线膏烫发产品唇用产品加药化妆品(包括抗头皮屑香波和洗液、抗痘、防裂和防冻液、霜和包,增白和抗菌产品)口腔产品(漱口水,非消毒用)驱虫产品浴用产品加药牙膏用于卫生目的的棉制品药用化妆品医药部外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中国与日本化妆品分类对比化妆品药用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少量药用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中国日本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中国与日本化妆品分类对比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4.韩国(1)定义:化妆品是指在人体上发挥适度效用,用于清洁、美化、提高吸引力、改善外观或是改善或保养皮肤、头发的物品。功能性化妆品(即药物化妆品)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且由卫生福利部法规所指定的化妆品:①用来增白皮肤色调的化妆品;②用来减少脸部、身体皮肤皱纹的出现的化妆品;③用于保护皮肤免于日光中紫外线伤害或提高皮肤自然外观美黑度的化妆品。药品是指《韩国药典》认可的物品;和(/或)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治愈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品;和(/或)对人类和动物器官及功能发挥药理作用的物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4.韩国(2)分类:化妆品功能性化妆品婴儿产品①用来增白皮肤色调的化妆品;②用来减少脸部、身体皮肤皱纹的出现的化妆品;③用于保护皮肤免于日光中紫外线伤害或提高皮肤自然外观美黑度的化妆品。沐浴用品眼部化妆品香味剂发产品发彩用品化妆用品指甲用品剃须用品护肤用品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5.东盟(1)定义:化妆品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接触牙齿和口腔内黏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2)分类:等同于欧盟化妆品分类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6.中国(1)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GB5296.3)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是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GB7916)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6.中国(2)分类: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皮肤洗面奶护肤青箱、乳液粉饼卸妆水(乳)化妆水胭脂清洁霜(蜜)眼影面膜眼线笔(液)花露水眉笔瘫子粉香水爽身粉古龙水浴液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二)定义和分类6.中国(2)分类: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毛发洗发液护发素定型摩丝/发胶洗发膏发乳染发剂弟9须青发油/发蜡烫发剂煽油青睫毛液(青)生发剂脱毛剂指甲洗甲液护甲水(霜)指甲油指甲硬化剂口唇唇部卸妆液润唇膏唇膏唇彩唇线笔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一)化妆品标签要求基本情况▲:强制标注;●:推荐标注。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中国标注内容化妆品名称▲▲▲▲▲▲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全成分标注▲▲▲▲▲▲日期标注▲▲●▲▲▲生产批号或产品识别号▲▲▲▲▲▲警示声明▲▲▲▲▲▲品牌●●●●●●使用说明●●▲●●●储存说明●●●●●●产品功效宣称▲●▲▲▲▲注册号●●●●●▲基本要求语言要求▲▲▲▲▲豁免要求▲▲▲▲▲▲其他环境标签▲●●●化妆品主要强制标示内容日期标识产品名称成分表警示声明净含量生产商、经销者等名称和地址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其它强制标注内容(二)主要标注内容及对比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二)主要标注内容及对比1.产品名称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中国标注位置--外包装主展示版面上。OTC药品则内包装上均标注。医药部外品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箱标注“医药部外品”。内外包装--销售包装展示版面的显著位置。一定条件下可标注在其可视面上。标注要求--常用名称、适当的描述性名称、新奇名称。------反映真实属性。附加说明标注化妆品类型OTC药品标签要求在内、外包装的主展示面上同时标注产品陈述。标注产品说明,医药部外品要在容器或包装箱标注“医药部外品”。一般化妆品标注化妆品类型。功能化妆品标注“功能化妆品”。----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二)主要标注内容及对比2.成分标注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中国共同点化妆品全成分标注▲▲▲▲▲▲标题INGERDIENTSINGERDIENTSINGERDIENTSINGERDIENTSINGERDIENTS成分标注方法1.含量大于1%,按加入量递减顺序。2.含量小于1%,按任意顺序列于其后。1.含量大于1%,按加入量递减顺序。2.含量小于1%,按任意顺序列于其后。1.含量大于1%,按加入量递减顺序。2.含量小于1%,按任意顺序列于其后。1.含量大于1%,按加入量递减顺序。2.含量小于1%,按任意顺序列于其后。着色剂(色素)着色剂按任意顺序列于其他成分后。着色剂按任意顺序列于其他成分后。着色剂按任意顺序列于其他成分后。着色剂按任意顺序列于其他成分后。成分名称INCI名称▲▲▲▲▲▲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二)主要标注内容及对比2.成分标注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中国不同点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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