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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籌組「2008年馬德里電腦/多媒體/通訊展」(SIMO2008)參展團一、組團說明:(一)活動簡介:名稱:2008年馬德里電腦/多媒體/通訊展(SIMO2008)日期:2008年11月11日至11月16日(6天)地點:IFEMAFeriadeMadrid(西班牙馬德里展覽場)簡介:本展為第48屆舉行,主要展出項目為電腦、電子軟硬體、家電、電信通訊、數位科技等相關產品,展出面積達6萬5,000平方公尺。去(2007)年共計有633家廠商參展,入場參觀人數計374,602人次,為業者拓銷南歐市場之重要商展。(二)預定徵集廠商家數:20個標準攤位,額滿提前截止。(三)適於參加之產業:電腦及周邊設備、通訊器材、電子產品、家電、網路、數位科技等相關產品。二、參加廠商資格:(一)登錄合格之我國出、進口廠商(以政府單位及本會資料為準),非在我國內製造之產品不得參加。(二)無貿易糾紛或其他不良紀錄者(以政府單位及本會資料為準)。(三)為避免同類產品之我國廠商互相削價競爭,本會保有最後遴選權,得以報名前1年進出口實績,將同類產品廠商分別甄選,報名廠商不得異議。三、報名手續:(一)報名時請備齊下列書表(於民國97年6月30日前未繳齊相關書表及費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1、報名表一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2、公司執照或工廠登記證影本。3、製作團員名冊資料:公司產品正片、照片或型錄乙份(請選擇其中一種即可)「圖片檔要解析度300dpi、10*10公分、檔案請存jpg」,如郵寄時資料袋裡請放厚紙板以免出現摺痕,如寄整本目錄請標示清楚您要的其中一面即可,請在信封袋上務必註明展名或團名。電子檔:可請E-mail至showc@taitra.org.tw(但照片解析度要高)(二)報名地點:外貿協會(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5樓行銷專案處海外展覽組)承辦人為嚴麗婷小姐,電話:(02)2725-5200轉1331分機。聯絡人:陳嘉慶先生,電話:(02)2725-5200轉1326分機,傳真:(02)27576018。(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額滿截止。(四)本展展品最後收貨日:97年8月13日(請事先準備展品)(五)繳費:請於報名後,俟本會審核資料通知繳款後再行繳款,繳款時需繳交下列費用:(1)攤位分攤費:每攤位新台幣6萬5千元(2)參加保證金:每攤位新台幣2萬元(展後一週,無息退還)請以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繳交。若以支票繳交,受款人請填「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並請劃線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110台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6樓外貿協會出納組收);亦可將費用電匯至「合作金庫銀行世貿分行」帳號5056-765-767605,請於電匯單備註欄註明繳款通知單號及本展活動名稱。-2四、分攤費/保證金之退還:活動結束後,廠商如未違反相關規定,本會將於扣除已發生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餘額。分攤費原則上不予退還;惟遇有下列情事或於組團會議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退出者,本會將扣除已發生費用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分攤費餘額:(一)如期辦理出國手續,未獲政府有關機關核准者。(二)遭遇重大變故,經本會同意其退出者。(三)樣品經審定不適合參加,經本會同意其退出者。(四)如有尚未繳納之費用,參加廠商仍須補繳後始得辦理退展。五、參加費用:(一)下列費用由外貿協會統籌支付:1.場地租金及布置費用。2.團員名冊印製費。3.由外貿協會統一交運樣品之出口裝櫃、報關、船運、保險、及在目的地國之通關提貨、內陸運輸等費用,(機械設備及未委託本會運送展品之廠商,請自行負擔)。4.辦理國內、外展前行銷活動。5.展場電話、傳真機、網路線等公用硬體設備裝設費用。(二)下列費用由參加廠商自行負擔:1.參展團每標準攤位樣品超出一立方米(1CBM)部分之包裝、報關、倉儲、運費及進場費用等相關費用。2.未統一交運之樣品,或保稅工廠須用保稅方式出口,其所需辦理之手續及各項費用。3.機械設備之報關、海運費、內陸運輸及進場費用。4.超出本會所提供標準攤位配備之其他布置及裝潢費用。另攤位其他配備租賃費用及機器用電、用水、空壓機租賃費等。5.展品進出國內外海關所需出示之報告書或檢驗函申請辦理費用。6.展品進入外國應納之關稅、關稅手續費、銷售稅及其他稅捐。7.參加廠商代表之食宿、機票、交通、行李超重等費用。(非因外貿協會疏失而造成之班機延誤或行程更動,廠商不得對貿協提出求償要求)。8.展覽現場個別廠商所需之臨時人員或翻譯人員的聘僱費用。9.活動結束後樣品處理費用。10.其他臨時發生,無法以本會活動預算支付之費用。六、外貿協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報名參展手續及相關事宜。(二)展館攤位規劃、攤位分配、場地設計與布置事宜。(三)編製團員名冊及辦理行銷宣傳活動等行銷事宜。(四)對買主發布台灣參展消息,並協助邀請渠等前來參觀。(五)提供展前產品包裝及型錄設計諮詢服務。(六)提供動態商情及市場資料。(七)派遣人員隨團協助。七、參加廠商應遵守及配合事項:(一)請派員準時出席組團會議、行前會議等及參加展覽。(二)請依外貿協會規定如期備妥樣品及裝箱清單參加預展,並據實申報樣品價值,如申報不實遭查獲,衍生之一切費用與刑責由廠商自行負擔。-3(三)為維護整體形象,廠商如須於其攤位內張貼任何宣傳品,請事先妥為規劃,並知會外貿協會。(四)參加廠商不得與其他非本團團員共用其攤位,亦不得擅自轉讓攤位。(五)展覽活動期間內必須在場照料樣品接洽交易,並協助提供資料以便外貿協會分析市場及統計推銷成果,其涉及業務機密部分,外貿協會將予審慎保密。(六)參加廠商之展品、出版品及所提供之團員名冊刊登產品圖文,不得涉及商品仿冒或侵害國內外其他廠商之專利權或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涉及仿冒事宜,由廠商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並支付衍生之訴訟仲裁等費用,以及活動主辦國行政或司法裁定之賠償或罰鍰。(七)參加廠商請依照團務會議公決之行程全程參與,如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務請事先知會外貿協會。(八)參加廠商應有團隊精神,遵守團務會議決定事項,服從團長之指揮與領導及外貿協會工作人員之協調。(九)活動結束後應適當處理其展品。(十)不做任何損及其他業者之利益或國家名譽之行為。(十一)團體活動時,請著妥適服裝,並遵守國際禮儀。(十二)在中國大陸產製或標示MadeinChina之樣品不得參加。(十三)本活動係以參展為主,參展廠商不得以參加商展之名義藉機出貨,本會同時要求所有海運之參展品都必須實品展出。(除非大型機械等展品,得以型錄或光碟等替代方式展示)。(十四)參展廠商選派人員赴海外參展,請務必考量其健康及体能狀態,避免發生意外傷病。(十五)由於廠商展品及本會展覽材料用品等係採貨櫃裝運,若廠商申報託運之展品材積超過1CBM,除需繳交超額運費外,若導致貨櫃有無法容納之虞,廠商需配合減少展品材積至1CBM規定內,或自費安排單獨裝運,否則本會保留拒絕廠商參展之權利。(十六)參加廠商於活動期間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外貿協會得沒收保證金、列入不良廠商紀錄,並視情況於一至三年內不接受其參加外貿協會任何國內、外推廣活動,其情節重大者,並將報請政府有關機關處理。(十七)凡透過外貿協會代為聘請翻譯人員,非遇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於展覽期間因故臨時取消聘用,另廠商如於展前幾天要求翻譯人員提前赴展場工作,工資須足額給付,否則外貿協會有權保留拒絕該廠商日後1至3年之參展權利,廠商不得異議。八、其他事項: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本文标题: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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