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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活页2004年第14期(总第14期)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2004年7月25日本期主题:市场经济地位[按]据统计,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自1979年以来,我国共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500余起,其中60%左右的案件最终裁决结果都对我国不利,直接影响我国出口金额达160亿美元。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断遭受美欧等西方国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复杂的经济和政治背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重要原因。今年4月,吴仪副总理访美,中美商贸联委会召开会议,协议联合成立专门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组。5月6日,温家宝总理访欧签署《中欧联合新闻公报》,重申要求早日解决“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同日,商务部长薄熙来在中欧投资贸易研讨暨洽谈会上提出希望欧盟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打响了“市场经济地位”攻坚战。何谓“市场经济地位”1.“市场经济地位”的含义“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2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市场经济地位”并不等于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领域中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宏观经济体制是否实行“市场经济”并非同一个概念,而是有着一定联系、但不在同一层面和领域的两个概念。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对应的概念,是同属于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国家”等。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制度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形态却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寥寥几条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而有的标准纯粹是为了“难为”像中国这样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设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学性,且带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2.“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目前,美欧等西方国家在判断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制定的具体标准略有不同。欧盟国家判断一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是列举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曾被列入名单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亚洲4国:中国、蒙古、朝鲜和越南、前苏联12个加盟共和国、东欧4国:阿尔巴尼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波罗的海3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1998年,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欧盟对华贸易政策开始出现一些变化,宣布将中国和俄罗斯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未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允许中国企业在个案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为此制定了判断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更为苛刻的5条具体标准。中国企业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欧盟才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不使用替代国标准。就连欧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认,“即使欧盟企业也很难达到全部5条标准”。欧盟的这些标准是:(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勾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变化而变化。与欧盟不同,美国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的具体标准为:(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5)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随着大批原“非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美国法律中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允许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即使被调查企业所在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如果某一行业被确认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则仍可使用企业自身数据确定正常价值,换言之,可以不使用“参照国”方3法。美国联邦行政法规对于判断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1)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产品生产产量和定价;(2)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3)所有重要投入以市场决定价格购入。美国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是通过具体案例完成的。但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商务部1980年对华首起反倾销案(薄荷醇案)中将中国确定为“国家控制经济”之后,其对华反倾销案件均以此为先例,除非应诉方有明确的证据,并由商务部撤销原裁决为止。加拿大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它要求出口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得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包括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定价、市场的结构、产品的分布和企业的报价活动。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不得进行随意的管制。除此之外,加拿大在国际贸易方面、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方面、银行利率的市场形成方面都有判定的标准。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的行为监督方面。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对出口企业放松管制,完全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来进行贸易安排时,这些国家可能被称作市场经济国家;反过来,如果这些成员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管制非常严格,那么这些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转型期国家。我国为何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能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在市场化条件下生产、销售的,那么中国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就是可比价格,如果不能证明,那就引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的国际售价作为替代价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接受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参照国”的计算方法,而且长达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三大负面影响:1.它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于是其他WTO成员就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如中国彩电在1993年之前年出口欧盟100万台以上,但1993年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欧盟选取的“参照国”是新加坡,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以上。在“不公平”的参照之下,中国彩电被判定为“倾销”。几年之后,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丧失殆尽。再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参照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2.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在中国方面的持续交涉和抗议下,相关国家对中国做出一些让步,但总体效果仍然不理想。3.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4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美国一直频繁地对中国挥舞反倾销大棒。如果中国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在对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从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其正常价格,而不是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关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美国和欧盟等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利剑”,就会失去昔日的强大杀伤力。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静态的概念。换句话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内部法律。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时,那么,在未来的任何一个反倾销诉讼中,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结论,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决断和法律上的事实。所以,单靠中国的出口企业通过反倾销诉讼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表示中国的所有出口企业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因为在其他行业和部门仍然需要出口企业进行艰苦的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国艰苦地谈判而获得的一种贸易条件。当然,即使中国政府无法通过谈判与其他成员国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达成协议,那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以后,中国仍然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只不过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我国离“市场经济地位”有多远1.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到底如何?无论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都是我们无法回避、必须正确回答的一个问题。对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定,说法不一。清华大学的胡鞍钢教授表示,中国既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但肯定也不是100%计划经济国家;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市场化指数上达到100%,中国目前的市场化指数预计在70%-80%左右。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李晓西教授主持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研究表明,2001年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也就是说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视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曾经对2010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作出过三种预测方案,高位预测的结果是在2010年将超过80%,将成为标准的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位预测结果是2010年将达到70%—75%,将成为相对成熟的或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低位预测结果是2010年将达到65%,将成为准市场经济国家或接近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他倾向于低位预测,并认为目前的中国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国外对于一国经济市场化的指数估计是很多的。比如,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曾利用50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地区)的经济自由化程度(指数)进行评5价(指数值越低,自由化越高;以1表示自由化程度最高,5表示自由化程度最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致为美国的50%—60%,即55%左右,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2.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面临的障碍由于在国际贸易关系中,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美欧等国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因此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存在诸多障碍。从技术角度看:(1)欧盟认为中国一些商品的生产和价格有较为严重的政府干预现象,比如一些资源类商品;(2)政府对很多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大型企业变相扶持,通过政令“非市场”地免除了它们应该偿还的债务;(3)从1998年欧盟开始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状况”逐个审核到现在,仍然只有50%左右的企业被认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从决策层面讲,欧盟在此问题上的决策面临着来自产业界和成员国的双重压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因此欧盟不得不寻求其他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反倾销”就是一种被其认可的变相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将意味着中国对“反倾销”的应对能力大大增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能会有所增加。另外,地缘政治的变化也是影响欧盟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最为显著的一个例子就是俄罗斯。虽然许多人认为,中国的经济自由化指数远远领先于俄罗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也好于俄罗斯,而且俄罗斯甚至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但欧盟却于2002年正式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从美国来看,美国出于保护自身利益,更会变本加厉地阻挠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彻底解决。3.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进程2003年5月22日,时任中国商务部部长的吕福源在给欧盟贸易专员拉米的信中,正式提出在贸易保护调查中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同时,商务部加紧对其他国家的密集攻势。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承认了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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