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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规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第三条烟花爆竹进出口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二章进出口经营许可第七条进出口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每个设区的市可以设立1家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副省级市可以设立2家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建有自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其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租用或自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企业建设自用仓库的,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3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进出口企业可租用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或其他专用危险品仓库。(六)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八)建有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租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一)对进出口产品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不得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三)进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专用封签制度,不实行防伪码标签制度。(四)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五)出口产品实行出港(装船)前的流向备案制度。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在海关和商检部门同意可以出口之后,进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产品详细清单、具体委托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受委托单位名称及其资质证明、公安部门的准运证件等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备案。4(六)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内贸批发或零售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的进出口活动;进口产品应销售给批发企业或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公司。专业燃放公司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十条进出口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进出口企业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工商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建设自用仓库的,同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材料。第十一条没有自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六)仓库租用合同及有关安全责任约定内容的材料。(七)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结论为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八)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5(九)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建有自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还另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二)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三)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第十二条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6许可证》:(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的。(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第三章流向管理第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对烟花爆竹产品实行统一流向登记管理。第十五条为实行流向登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应使用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向生产企业订货。进出口企业应提供与进出口数量相等的专用封签。对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一事一登记”管理。进出口企业在进口烟花爆竹产品前应详细列出进口烟花爆竹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产地、出口国等有关事项,并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协会。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流向登记的主要依据和合法运输的重要凭据。进出口企业应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副本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作为流向登记和公安部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证》的凭据。7第十七条专用封签是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安全标识。专用封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封盖处的醒目位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出口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第二十条进出口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第二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无法获准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进出口企业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进出口企业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进出口企业变更自建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8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规定的安全条件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核发的许可证。进出口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再次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依法终止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合理布点、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的名单。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出口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检测检验和设计的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9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3.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10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11填写说明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申请经营范围”栏在[]内选择性划“√”。12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仓储设施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单位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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