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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制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CISG。(二)CISG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共有101条:•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三)CISG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案例一: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效?无效。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如果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是否有效?如果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的公司,双方无约定适用的法律,公约是否适用?案例二: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8)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3.公约未规范的事项:(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四)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1)第1条(1)款(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五)公约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公约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国际商业惯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主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以及2010年进行补充和修订。(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内容•1.《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1)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①EXW(工厂交货)此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场,工厂,仓库等)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②FCA(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③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于一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且卖方必须要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所需的运费,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就算完成交货任务,而不是运至目的地时。④CIP(运费及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于一约定地点(如双方有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且卖方必须要订立运输和保险契约,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所需的运费。保险:卖方只需订立相关货物的最低险别即可;最低投保金额为所定价款的110%;保险合同中的货币应与主合同中所使用的货币相同;卖方要与信誉卓越的保险公司订约。⑤DAT(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卖方于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从到达运输工具上一旦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交货完成。⑥DAP(目的地交货)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⑦DDP(完税后交货)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已经办妥进口通关手续仍放置在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运输的术语有4个:①FAS(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边(例如:在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卖方交货,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边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②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购买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③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④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运费加保险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其他惯例主要是一些专业贸易方面的示范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具体要件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要约应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6,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2要约的生效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CISG: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4要约的终止或失效(1)有效期届满;(2)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可望得到答复的合理时间已过;(3)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4)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应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传达到要约人才发生效力。2、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送达主义”CISG第18条规定,以通知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3、逾期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或一段合理时间过后才送达要约人的,其承诺属于逾期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不是一项有效的承诺,而应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CISG第21条规定,因发送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失效。4、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的效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相同;如果二者之间有差异,则该承诺无效,属于新要约或反要约。CISG第1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答复中变更要约实质内容,属于对该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实质内容包括: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式等。5、承诺的撤回按照英美法,承诺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承诺不涉及撤回的问题。按照大陆法和CISG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CISG: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对此作出保留。(二)合同的内容•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合同正文的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2.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3.包装条款•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除非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4.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5.装运条款•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6.保险条款•保险,是指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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