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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关贸总协定达成的新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将补贴的定义规定如下:补贴是指任何政府或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定义1范围23类型12一、补贴的定义和分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SCMAgreement)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某一私营机构履行上述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构成1994年GATT第16条含义的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2435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政府采购一、补贴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定义1范围23类型123按照是否被批准: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按照补贴方式: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不利影响•(1)损害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2)取消或妨碍其他成员方按1994关贸总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根据1994关贸总协定第2条规定获得的减让利益;•(3)严重妨碍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严重妨碍:•(1)对某项产品总额超过5%的从价补贴;•(2)弥补某项产业所遭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3)弥补某个企业所遭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这种补贴并非仅为制定长期解决办法提供时间并避免尖锐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非周期性的和不能重复的一次性措施;•(4)直接的债务豁免,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抵销债务。不可申诉补贴(1)根据与企业所订立的合同对由企业或由高等院校或由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研究活动的资助,若:资助不超过工业性研究成本的75%,或前竞争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若这些资助严格地限于:•①人员费用(在研究活动中专门雇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②专门并长期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费用(作商业性处置时除外);•③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的费用,包括购入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④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附加管理费;•⑤同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管理费用(诸如资料费、供应费及类似费用)。(2)按照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给予成员方境内落后地区的资助及在有取得资助资格的地区内提供的非专向性资助。条件是:•①每一落后地区必须是具有可界定的经济上及行政上的同一性的、明确划定的、在地理上连成一片的区域;•②对落后地区的认定应基于中立和客观的标准,要表明该地区所面临的困难不止是出于暂时的状况;这种标准应在法律、条例或其他官方文件中阐明,以便能够加以核查;•③该标准应包括以下列因素中至少一项为依据以三年为一个时期测定的经济发展指标:——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一项不得超过有关成员方境内平均水准的85%;——失业率必须至少达到有关成员方境内平均水平的110%;•(3)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由法律和/或条例所施加的给企业带来更大限制和更重财政压力的新的环境要求的资助,条件是该项资助:•①是一种一次性的、非重复性的措施;和•②限于改进成本的20%;和•③不包括弥补必须由企业全部承担的辅助投资的重新安装及操作费;和•④直接与企业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的计划有关并与之成适当比例,且不弥补任何可以获得的制造成本节约;•⑤是所有能采用新设备和/或新生产工艺的厂商均可得到的。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1)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前者包括价格补贴和收入补贴,后者包括低息贷款、外销退税、免费或低费为本国出口产品提供服务等•出口补贴对生产、消费、价格和贸易量的影响因本国在国际市场上份额大小的不同而不同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图9-1:出口补贴(小国情形)•假设政府对每单位出口商品补贴100元国际价格(不变)国内价格(上升)产量(上升)国内需求量(下降)出口(上升)补贴前PwPwS1D1X1补贴后PwPw+100S2D2X2福利变化消费者-a-b;生产者a+b+c;政府(补贴)-b-c-d;全社会-b-dPW+s出口补贴s=100PWx1x2价格PabcdD需求曲线D2D1S1S2数量QS供给曲线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图9-2:出口补贴(大国情形)•假设政府对每单位出口商品补贴100元D2D1S1S2国际价格(下降)国内价格(上升)产量(上升)国内需求量(下降)出口(上升)补贴前PwPwS1D1X1补贴后Pw’Pw’+100S2D2X2福利变化消费者-a-b’;生产者a+b’+c;政府(补贴)-b’-c-d’-e-f-g;全社会-b’-d’-e-f-gb’cd’PW数量QP’W+s出口补贴s=100价格PD需求曲线S供给曲线PW’aefg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2)对出口产业的生产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的区别在于,生产补贴对所有生产的产品进行补贴,而出口补贴只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生产补贴对生产、消费、价格和贸易量的影响也因本国在国际市场上份额大小的不同而不同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图9-3:生产补贴(小国情形)•假设政府对每单位产品补贴100元国际价格(不变)国内价格(不变)产量(上升)国内需求量(不变)出口(上升)补贴前PwPwS1DX1补贴后PwPwS2DX2福利变化消费者0;生产者a+b+c;政府(补贴)-a-b-c-d;全社会-d生产者价格PW+s生产补贴s=100消费者价格PWS供给曲线abcdD需求曲线D1S1S2X1数量Q价格P出口X2S’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3)出口信贷•a.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b.出口信贷保险:担保的项目包括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政治风险的承包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经济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我国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付外,主要是中国银行的再贷款、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及向外国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等,其任务主要是对我国的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资本品货物的进出口给予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以促进其升级换代。2001年12月,由财政部出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联合组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4)出口退税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后,政府将所征收的该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厂商,使本国的商品以不换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二、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旨在抵消出口国对该出口商品所做的补贴。补救措施•1.当某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2.按补贴范围而提出的磋商请求中应包括一份关于补贴存在和性质的现有证据的说明。•3.在接到补贴范围所述及的磋商请求后,被认为授予或保持有关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参与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4.若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则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方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求立即设立一个专家小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小组。•5.专家小组一经成立,即可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在本协议中称“PGE”)为判定所涉及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提供帮助。•6.专家小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提出其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在自专家小组组成及授权范围确立之日起的90天内分发给所有成员方。•7.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为此,专家小组应在建议中规定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8.在专家小组报告向所有成员方发布后的3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采纳该报告,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该采按该报告。•9.若专家小组的报告受到上诉,上诉机构应在自该争端当事方正式通报其上诉意图之日起的30天内发布其决定。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上诉机构报告向各成员方分发后的20天内一致决定不予采纳,否则,报告应被争端解决机构采纳,并应由争端各当事方无条件地予以接受。•10.在专家小组规定的应从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被采纳之日计起的时限内,若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未被采纳,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11.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争端解决谅解进行仲裁时,仲裁者应就该反措施是否适当作出裁决。反补贴税的征收•1.若在已作合理努力之后,一成员方对补贴存在及数额以及通过补贴的影响受补贴进口正造成的损害作出最终判定,则除非补贴被撤销,否则该成员可以按本条规定征收反补贴税。•2.在所有征税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反补贴税是按补贴全额还是按少于全额来征收,要由进口成员方当局作出决定。可取的作法是,所有成员方境内均应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征收低于补贴额度的税额就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税额最好少于全部补贴额,并制定允许有关当局对其利益可能受到征收反补贴税不利影响的国内各利益方的陈情作应有考虑的程序。•3.当对某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时,该项反补贴税应按照对来自所有地方被判定引起损害的此种产品的进口一视同仁的原则以对每一个案适当的数量来征收,但来自己撤回有关补贴或按本协议条件作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那些进口渠道的进口除外,对任何其出口品应被征收固定反补贴税。•4.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均不得超过被判定存在的,接受补贴出口产品单位补贴额计算的补贴数额。国外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概况•中国加入WTO时已经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排列的任何补贴;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自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并全面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一是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的。•二是与反倾销相比,国际上反补贴调查发生数量较少。这是因为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同时,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正式立案对中国的烧烤架同时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作出反倾销及反补贴初裁,认定我国上述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初步裁定两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为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均为16%,并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这是国外首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也表明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2004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针对我国出口的钢制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10月4日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复合地板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两项调查。加拿大连续不断地提起对华反补贴调查警示我们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排除其他国家效仿加拿大的做法,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在密切关注我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2008年美国已经对华产品发
本文标题:第六章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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