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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案例: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有何启示?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INCOTERMS》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装上船,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问题:把CIF称为“到岸价”,准确吗?1.CIF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运费的分界点在卸货港;2.CIF是单据买卖。CIF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出口公司顺利结汇。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求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CIF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不是。1、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CIF伦敦,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FOB广州黄浦。问,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FOB广州黄浦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案例: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时交货。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分析:我公司对这10万元损失不能向国外出口商索赔。因为根据《2000通则》,FCA术语下,安排运输应该是买方的责任。当买方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时,应当由买方承担运费,但租洽不到适宜的运输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仍然由买方承担。因此,本案例中,我某公司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宜,结果出口方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进一步导致我进口公司无法按期向国内用户交货,而支付10万元延期违约金。这些损失应由进口商承担。FCA案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分析:我方没有交货延迟,买方应付款。因为:1、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交货后,即可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本案例中,我方按期把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完成了交货义务。印商应向我方付款,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价54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得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本案的问题出在使用贸易术语不当上。在出口商处于内地,或使用集装箱、滚装船等不适用“装上船”划分风险的运输方式时,应放弃采用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应采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的FCA、CPT、CIP术语。本案中出口方因采用了FOB术语,不得不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采用这三种术语的好处:1、适用范围广。出口方可以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2、交货和风险的转移提前。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3、承担的费用降低。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处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案例:2001年纳莉台风袭击台湾时,基隆河沿岸许多货柜场货柜遭洪水冲入基隆河而毁损;如该货柜属出口尚未装船的货柜,此时损失的归属,是依据其所选用之贸易条件来决定.以FCA条件交易,倘若货柜的货物已报关并交付至买卖契约指定的运送人或其它运送或承运人,则依据FCA条件之规定,视为已经交货。以FOB条件交易,因FOB条件规定须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即已装船)时,才视为卖方交货;因此,货柜在货柜场被洪水冲入河中毁损所产生之损失归由卖方负担.结论:非属港至港之运送方式,则不应以FOB、CFR或CIF贸易条件交.案例:我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提供了正常运输方式所要求的包装,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我方应怎么办?1、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2、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3、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义务。()4、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如果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即使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也是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5、以FAS术语成交,若装运港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装运船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承担。()6、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与国际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不因与惯例相抵触而失效。()7、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解释都是卖方负责支付出口税。()8、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1、中国某公司以FOB青岛与香港一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Hamburg条件售给德国一家公司。港商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出口商应如何处理。2、大陆青岛一企业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报价为USD120.00perM/TFOBQINDAO.香港进口商回电同意报价,但要求贸易术语改为CIFHongkong,即要求USD120.00perM/TCIFHongkong,请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3、加拿大一家公司拟向中国一家土产公司进口核桃仁800公吨,报价比国际市场高出20%,贸易条件是CIFQUEBEC,货到60天信用证支付货款。装运期为10月底之前,货物须在11月底到达加拿大。问中国公司能否接受这一报价?4、买卖双方签订一份CPT合同,H公司出口3000公吨小麦给G公司。H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6000公吨小麦散装小麦装上火车,其中3000公吨属于卖给G公司的小麦。货到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H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G公司。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3000公吨,其余3000公吨安全抵达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G公司的3000公吨以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G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根据INCOTERMS2000,试分析H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充足?某公司出口陶瓷茶杯,每套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包括17%的增值税),退税率为8%,实际购货成本核算如下:计算公式: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收入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90÷(1+17%)×8%=6.15元实际成本:90-6.15=83.85元陶瓷茶杯的实际成本为每套83.85元。例如:我某公司以CFR价向加拿大温
本文标题: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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