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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保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综合防雷工程。第二章第二章等级分类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第五条丙级自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设计、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防火、防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小型程控电话,中、小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第七条甲级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第三章第三章申请评审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二)具有与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数量应达到规定要求。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1.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2.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二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3.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五名以上及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三)企业注册资金甲级资质不得少于100万元,乙级资质不得少于50万元,丙级资质不得少于30万元。(四)近三年来一直从事防雷工程并完成项目总值达到:甲级600万元以上,乙级300万元以上,丙级150万元以上。同时承担过至少一项甲级100万元以上,乙级50万元、丙级2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施工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五)企业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的实施。(六)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七)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八)具有符合规范的资料档案库(室)和档案保险柜(箱)。(九)必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正式申请报告。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2.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的历史概况、人员结构、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情况、技术质量管理能力、设计或施工水平等。3.填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其中“单位概况”一栏,应突出体现设计或施工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应在申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5.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工程的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具有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6.已建立的有关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7.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实际造价、完成时间、运行情况等。8.已建防雷工程运行情况的用户证明。应出具至少三家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9.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施工实施细则等。10.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11.至少两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第十一条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和丙级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条件。初审合格后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和审批。对初审不合格者,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资质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经复审合格后,于二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资质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对评审不合格者,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送审单位。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资质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履行相关手续,按审批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应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在证书发放后再正式通知申请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适用范围:(一)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本地(市、州)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的小型防雷工程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二)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的中、小型防雷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三)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书规定的大、中、小型防雷工程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但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务时,仍需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年度检查和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一)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2.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栏内。(二)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单位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过去一年内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或者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第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上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条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者,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新成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应由最低等级定起,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证书。第二十二条对于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30日内,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要申请资质证书,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复印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无效。第二十六条负责评审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不在适用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三)拒绝资质年度检查而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四)应注销资质证书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第二十八条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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