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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60P55备案号:44622-2015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576—201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Waterconservancyandhydropowerengineeringqualityinspectionandevaluationproceduresappearance2014-12-30发布2015-04-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目次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总则……………………………………………………………………………………………55项目划分………………………………………………………………………………………56外观质量检测…………………………………………………………………………………67外观质量评定…………………………………………………………………………………78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89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8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表……………………………………………10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43条文说明…………………………………………………………………………………45~62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务局本标准起草人:吴崇良、李柱兴、李立航、朱述廷、叶良斌、夏渝莉、李清洪、张俭波、范光华、李彩新、黎成友、张学智、舒富林、李轶、刁志明、柳作康、刘正平、韩松柏、张太敏、唐学文、丁扬、李厚伦、陈邦尚、余俊乐、何波、张顺华、肖和民、石胜、查永成、王丽、向国兵、张钰、王福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项目划分、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及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渝水基﹝2004)35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3术语和定义3.1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3.2单位工程unitproject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中确定的单位工程。3.3外观单位appearanceoftheunit对存在外观质量要求的单位工程进行外表尺寸和形状的检测与评定。3.4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中确定的分部工程。3.5外观分部appearancedivision对存在外观质量要求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进行外表尺寸和形状的检测与评定,是组成外观单位的部分,是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基本单元,是日常外观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54总则4.1本标准规定了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查方式:检测与评定人对工程外观质量用观察、目测、触摸、描述等方法获得感知后,对照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评定外观质量等级;另一种是检测方式:检测与评定人对工程外观质量用量测设备测量得到数据,数据经统计计算求得合格率,根据合格率的大小对照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评定外观质量等级。同时也规定了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及其质量要求、频率与方法。4.2本标准之外的外观分部,其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检测项目、质量要求和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3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4.4外观分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处理。整改处理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整改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重新进行评定。重新评定合格的,该外观分部可作为合格等级带入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中去;重新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继续制定整改方案,继续进行整改处理直至合格;或经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认为可不再整改处理的,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5外观分部的检测与评定,应与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同时进行。4.6单位工程内所有的外观分部应全部被评定,且有外观单位评定结论,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不可缺少的部分,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没有评定的,或者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评定与验收。4.7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8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5项目划分5.1项目划分原则5.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按级划分为外观单位、外观分部两级。5.1.2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项目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划分出的外观单位应与单位工程相对应。划分出的外观分部应与分部工程或其中的单元工程相对应。5.1.3外观单位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枢纽工程,对应单位工程划分外观单位,例如:大坝、溢洪道、取水塔各为一个外观单位。———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对应招标投标分段的单位工程划为一个外观单6位。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宜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按加固、整治内容划分外观单位,宜结合单位工程对应划分外观单位。———发电工程,按电站厂房、地面升压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外观单位,宜结合单位工程对应划分外观单位。———泵站工程,按泵站房、地面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外观单位,宜结合单位工程对应划分外观单位。5.1.4外观分部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枢纽工程,按有外观质量要求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划分外观分部。———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有外观质量要求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划分外观分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按有外观质量要求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划分外观分部。———发电工程,电站的进口段(含前池、压力管道),尾水、厂房(主、付)建筑、机组安装、厂区交通、高边坡处理、绿化等对应项目划分的分部工程划出外观分部。地面升压变电站,根据变电站、开关站、操作控制室等土建对应项目划分的分部工程划分外观分部。主变压器及其他设备安装等对应项目划分的分部工程划分外观分部。———泵站工程可参照发电工程的外观分部划分原则进行外观分部的划分。5.2项目划分程序5.2.1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时,应一并编制工程的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项目划分表。项目法人报送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时,应连同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项目划分表和说明等书面材料,一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5.2.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5.2.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的检测与评定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6外观质量检测6.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频率、方法应符合本标准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的规定。6.2施工过程中外观分部的外观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施工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施工质量检测单位承担。6.3外观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含阶段验收)的外观质量检测由验收检测单位承担。76.4外观质量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外观质量检查(测)应有现场的检查(测)记录及签证,记录及签证资料应完整齐全。6.5外观质量检测的测区及测区内的检测点布置应采用随机布点的原则。6.6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外观质量应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测与评定,临时工程外观质量只检测,不必评定质量等级。7外观质量评定7.1外观分部检查(测)项目的质量评定可采用检查方式和检测方式进行。7.1.1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的检查(测)是用检查方式的:———检查项目经检查达到一级质量要求的为优良;———检查项目经检查达到二级质量要求的为合格;———检查项目经检查达不到二级质量要求的为不合格。注:各类工程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用检查方式检测、评定的质量要求及等级见附录A。7.1.2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的检查(测)是用检测方式的:———检测项目的测点合格率≥90%,该检测项目质量评定为优良;———检测项目的测点合格率<90%至≥70%,该检测项目质量评定为合格;———检测项目的测点合格率<70%,该检测项目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注:1.测点合格率=[测点合格点数/总测点数]×100%。2.本标准在附录A列出了各类工程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用检测方式检测与评定的检测频率、方法、质量要求及等级。7.2外观分部质量评定标准:———合格:所检查(测)的项目全部合格,检测记录资料基本齐全,该外观分部质量评定为合格;———优良:所检查(测)的项目全部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占总检查(测)项目的优良率为70%及以上,检测记录资料齐全,该外观分部质量评定为优良。注:1.外观分部的优良率=[优良项数/(合格项数+优良项数)]×100%。2.外观分部质量评定标准,详见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表。7.3外观单位质量评定标准:———合格:所有外观分部全部合格,检测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该外观单位质量评定为合格。———优良:所有外观分部全部合格,其中外观分部的优良率为70%及以上,检测与评定资料齐全,该外观单位质量评定为优良。注:1.外观单位的优良率=[外观分部优良个数/(外观分部合格个数+优良个数)]×100%。82.外观单位质量评定标准,详见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7.4本标准评定的外观单位为优良者,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栏填入得分率86%;外观单位为合格者,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栏填入得分率71%。8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8.1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并根据其中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表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查(测)后,自评外观质量等级,自评后报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的报告应包括外观质量检测记录资料和评定过程资料。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检测记录资料和评定过程资料对照实物外观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设计单位应参加外观质量评定并提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意见。存在一项或几项检查(测)项目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时,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请验收(或监理、项目法人)抽检的检测单位复核,凡是复核不合格者,项目法人应责成施工单位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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