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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2009.06.17-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3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4(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5(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6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7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序号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1混合动力乘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2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成熟期3铅酸蓄电池成熟期4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5超级电容器发展期6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7混合动力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8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发展期9铅酸蓄电池发展期10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1超级电容器发展期12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13纯电动乘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14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5铅酸蓄电池成熟期16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7超级电容器起步期18纯电动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9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20铅酸蓄电池成熟期21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22超级电容器起步期23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燃料电池起步期24氢发动机汽车起步期25二甲醚汽车起步期注: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8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和条件1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2*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二设计开发能力3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4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设计规范应能够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件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的设计开发等工作。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6*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8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9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9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10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
本文标题:2009.06.17-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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