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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简易流程图(转让)1.转让方案制定及内部决策•1.1转让方按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1.2转让如涉及职工安置的,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1.3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审核批准•2.1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决定审批管理权限。•2.2如转让导致国家丧失控股权,则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3如转让涉及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则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4多家国企共同持股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国有企业负责履行相关批准手续。3.审计、评估备案•3.1转让经批准后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3.2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转让方应当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3.3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委托相应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3.4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此结果。4.发布转让信息•4.1产权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形,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质条件;如设置则应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备。•4.2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披露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预披露的(可选),则预披露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4.3如转让信息发布后12个月内未找到合适受让方,应重新履行审计、评估、披露等环节。•4.4转让参股权的,主要财务指标应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5.登记受让意向•5.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登记,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如交易机构和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5.2受让方如果为境外投资者,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规定。6.组织交易及签约•6.1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且产生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按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6.2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常性损益等理由对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6.3交易合同生效后,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交易资金结算•7.1价款以人民币计价,只能以货币结算。•7.2场内结算,如场外结算条件严格,须特殊情形且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和付款凭证。•7.3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应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首付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本文标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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