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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言《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闫青春王绍忠陆颖张恺悌徐秀玲刘健纪占国王辉张晓峰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主要起草人: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杜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四条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第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第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九条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表1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0.260.320.340.500.78生活用房17.1617.1617.1617.1617.16卫生保健用房1.231.351.471.681.93康复用房0.570.630.720.841.20娱乐用房0.770.810.841.021.20社会工作用房1.481.501.541.561.62行政办公用房0.830.941.071.301.45附属用房3.573.813.974.345.19合计25.8726.5227.1128.4030.53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2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4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第二十八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第三十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第三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第三十二条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第六章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第三十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第三十六条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八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三十九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四十条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七章基本装备第四十一条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第四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第四十四条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第四十七条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功能用房项目构成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备注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健康评估室√√√√√总值班室√√√√√含监控室生活用房居室√√√√√含卫生间淋浴间√√√√√含更衣室配餐间√√√√√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会见聊天厅√√√√√亲情居室√√√√√护理员值班室√√√√√卫生保健用房诊疗室√√√√√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临终关怀室√√√√√医护办公室√√√√√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工作室康复用房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娱乐用房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亲情网络室√√√√√社会工作用房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多功能厅√√√√√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财务室√√
本文标题: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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