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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10]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一。这件实事包括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等3项内容。目前,《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第一项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一、项目背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主要用于农民住院补偿。我省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省农村居民。2009年,全省农民参合人数1906.92万人,参合率为95.54%,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全省筹资总额达到19.6亿元,住院人均补偿费1336.11元,实际补偿比例为50.62%,有效改变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二、目标任务。2010年,全省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达到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农民受益面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三、实施范围。14个市州和各县市区。四、资金筹措。中央财政对我省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五、工作进度。4月,农民个人参合缴费落实到位。5月,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6月,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9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集体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率。(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补助资金,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三)根据农民意愿和基本医疗需求,统筹规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七、验收办法。2010年9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农民参合率、财政补助到位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八、责任落实。主办单位:省卫生厅。协作单位:省财政厅。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第二项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项目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到2011年,全省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成500个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1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2009年,中央和省上已安排建设33所县级医院、10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目标任务。2010年,建设18个县级医院、3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500个村卫生室、1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实施范围。14个市州及相关县市区。四、资金筹措。资金由中央投资和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总投资5.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32亿元,省级配套290万元,市州及县市区配套2510万元。五、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六、工作进度。3月—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4月—5月,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市州及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6月—10月,全部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11月—12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主体竣工项目先行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七、保障措施。(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八、验收办法。12月底,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完成主体工程。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和已经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等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九、责任落实。主办单位:省卫生厅。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第三项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一、项目背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从2009年起,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断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二、目标任务。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实施范围。14个市州和各县市区。四、资金筹措。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安排解决。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2元(2009年度中央补助经费已于2009年底下拨各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按人均1元配套安排。五、工作进度。2010年中央补助经费陆续下拨我省,省级2010年度人均1元的配套经费已列入预算,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下拨。4月,印发《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各市州及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和考核方案,落实配套资金。5月—11月,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省财政厅对市州及县市区配套经费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省政府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六、保障措施。(一)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进行项目管理。(三)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经费拨款程序、使用范围,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七、验收办法。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考核方案,组成联合验收考核组,对各市州项目实施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医改办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政策落实和总体推进情况。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免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减少资金的安排。八、责任落实。主办单位:省卫生厅。协作单位: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本文标题:XXXX年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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