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关于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的讨论意见
关于《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的讨论意见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2006年9月2日,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组织了家政服务员互助小组活动,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成为本次小组活动学习和讨论的重点。对合同中有关家政工权利义务的部分,家政姐妹们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但鉴于该合同只是消费者(甲方)与经营者(乙)之间的合同,家政工是作为“乙方的员工”而不是合同主体出现在合同文本中,首先在权利的落实上就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特别是家政工在与乙方发生权益纠纷时,服务员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另外姐妹们也反映一些家政工权益在该合同中没有得到具体体现。为此,我们打工妹之家在充分听取了家政工代表的心声后,集中归纳了她们对合同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希望可以作为贵单位确定合同文本的一个参考。一、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在合同第四条的第1项中,关于“乙方工作人员上岗试用期为个工作日”,我们认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本行业的特殊性,加上一个底限,将试用期设定为“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即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再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不但符合本行业的特点,也能避免一些雇主以试用的方式低价频繁更换家政工,这样修改有利于对家政工的权益保护。二、明确食宿费和交通费的支付主体在合同第四条第2项甲方应支付服务费中,食宿费和交通费是作为家政公司的管理费还是作为不入住员工的工资,表述得不清楚。我们认为这笔费用应作为“乙方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不入住的家政工享受才合理,并建议在合同第六条乙方权利的(2)项中,明确乙方也有权代收或催收员工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三、明确乙方员工的免责条款甲方权利的第(4)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对员工管理存在过失而造成的相应损失”规定得不够细化。因为实践中这些损失最终都是由家政工来承担的。而家政工非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包括自然损耗造成的物品损坏和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雇主也往往都要求由家政工来赔偿,在服务性合同中就显失公平。建议增加“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增加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在甲方义务中的(2)项:“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员工”后增加“不得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因为很多家政工反映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其个人隐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雇主无端检查家政工私人物品、检查其居住房间,翻看家政工短信等。五、明确甲方不得增加乙方员工的工作内容建议在甲方义务中的(4)项:“不得擅自将乙方员工转为第三方服务”后增加“不得擅自增加乙方员工服务内容”。因为有些雇主会在合同履行期间随意增加一些服务内容,增加了家政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但家政工往往又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六、明确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建议在合同第七条中增设甲乙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为很多家政工都是在雇主找到另一个员工的情况下才被解雇,这样不但给她们再找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也会由于缺少准备时间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对于甲方来说,如果没有得到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将给他们的家庭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为此,我们建议增加“甲乙双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未履行通知义务,违约方应支付不低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综上所述:目前北京近3000家家政企业,大多数是中介制的管理模式,在中介制的管理模式中,家政合同双方的主体是用户和服务员。但本合同范本是建立在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合同双方为用户和家政企业,而家政服务员是作为家政企业员工出现的,所以家政服务员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且这种合同不利于推广,建议在不久的将来能推出中介制的合同范本。
本文标题:关于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的讨论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858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