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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05年12月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05年12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标〔2005〕206号关于批准发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345号)的要求,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1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5年11月14日印发校对:标准定额司张磊2编制说明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正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指导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增添新的活力。20世纪80年代初,在计划生育任务十分繁重而农村卫生资源又相对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运而生。20多年来,它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团体相配合,逐步形成了覆盖面大、功能较完备、特色较突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成为农村计划生育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为我国的人口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世纪前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进一步解决好我国人口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以县、乡服务站为重点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其基本建设水平、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提供规范服务既是依法行政、推进计划生育系统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前提。在新的形势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1为衡量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根本标准,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和服务条件,坚持服务方向,突出特色,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服务需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内容、项目组成和服务机构的建筑外观,规范了服务机构的建筑布局及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类服务机构的装备标准和工作流程,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规范。实施这个标准,要坚持面向基层、巡回乡村、服务农民的办站方向,坚持融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特色,坚持“机构小、装备精,人员少、技术精”的建设原则;要树立法制意识和标准化意识,坚决克服服务机构建设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贪大求全、乱铺摊子的倾向,严格按照标准控制建设规模,规范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强化管理;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加强培训,引导各级领导和管理服务人员掌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主要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要加快与《标准》相适应的内部规章、服务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国家专项投资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禁盲目扩大投资和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贪污、挪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杜绝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前景将更加辉煌。2目录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3)…………………………………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5)…………………………………………第四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7)…………………………………………第五章装备标准(9)………………………………………………………附件一《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附件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部分功能用房名称解释(27)……………………附件三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30)………………………………………附件四计划生育服务站设计方案(33)………………………………………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城市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第四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条件以及社会发展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提1出的新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亲切、温馨的建设理念,适应“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服务方式,满足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监测、培训指导、药具管理、计划生育事故求助以及转诊服务等全程服务的需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流程合理、安全卫生。第六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建设水平。第七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第八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次规划同期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2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十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应以辖区人口数量(包括流动人口)为基本依据,兼顾人口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分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辖区人口数划分为三类:一类站:辖区人口在50万人以上二类站:辖区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三类站:辖区人口在20万人以下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服务范围划分为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其服务量和技术资源分为能施行基本的避孕节育手术(一类)和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二类)两类。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功能用房、技术装备及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培训和药具管理及辅助用房。宣传教育用房应包括:视听室、服务大厅、人口学校(包括青少年性教育室)、宣传品制作室(县级)等;咨询培训用房应包括:女性咨询室、男性咨询室、培训教室、示教室等;技术服务用房应包括:男女诊室、男女治疗室、女性检查室、更衣室、洗手3间、手术准备室、各类手术室、术后观察室、康复室、手术器械室、治疗室、B超室、乳腺诊断室、检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理疗室、计费室、微机室、档案资料室、消毒室、污物处理室、非避孕药品库、医护办公室、护理室、会诊室等;药具管理用房应包括:药具展示自助室、药具发放室、药具库房等;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及备餐室、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等附属用房。第十四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装备应包括:视听、电教、检测、手术、临床服务、电子信息、药具储存等相关设备及机动服务车、船。4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按不同级别和类型分别确定。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一类站:1800~2200平方米二类站:1500~1800平方米三类站:1200~1500平方米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为800~1000平方米。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一类建筑面积为300~400平方米,二类建筑面积为100~200平方米。辖区人口超过100万或流动人口多、服务量大的地区,经申报批准,可在所列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同类别面积指标上限的20%。辖区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可在所列指标基础上适当减小。第十六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一确定。表一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用房使用面积分配表序号类别一类(m2)二类(m2)三类(m2)使用系数备注1宣传教育100~12070~10060~90包括服务大厅和视听室、人口学校、宣传品制作等2咨询培训100~13080~10080~100包括男女生殖健康咨询室、业务培训教室、示范教室等3技术服务720~900600~700440~560包括问诊、检查、化验、手术、护理及设备等用房4药具管理50~7040~5040~50包括药具展示自助、库房、管理发放室等5续表一序号类别一类(m2)二类(m2)三类(m2)使用系数备注5辅助用房230~280210~250180~200包括办公及锅炉、配电、洗衣、备餐、车库等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1200~15001000~1200800~1000065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七条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二确定。表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用房使用面积分配表序号类别中心乡(m2)普通乡一类(m2)普通乡二类(m2)使用系数备注1宣传教育50~7015~2510~15包括服务大厅、人口学校等2咨询培训50~7015~2510~15包括男女咨询室、培训教室等3技术服务380~510130~15030~45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等用房。普通乡二类只有问诊、检查用房。4药具管理30~4020~3010~30包括药具展示、管理及库房等5辅助用房90~11040~5010~15包括办公及配电、锅炉、备餐等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600~800220~28070~12007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建筑覆盖率不宜大于30%、容积率宜按05~10计算。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6第四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第十九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应按服务功能和技术流程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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