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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它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权限、范围、内容、形式及程序等都由法定,必须依法进行。•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只能由专门的机关(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过该专门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被监察对象都不得拒绝。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哪些职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3、劳动保障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力保障监察事项。•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多长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5、什么是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重要形式。•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如何投诉?•(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7、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举报和投诉条件的,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1)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2)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8、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9、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①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如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2、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⑩招用童工。•1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因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8、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19、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0、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如何处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如何处理?•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谢谢
本文标题: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平台人员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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