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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报批稿)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03年2月1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转轨的要求,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受国电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华北五省(市、区)中心站负责编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其中,《输变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输变电工程竣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河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天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目前,《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已形成报批稿,经总站同意,在华北地区试点运行。2003年2月输变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03年2月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0.2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10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1.0.3首次质量监督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1.宣布中心站对本工程项目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检查组成员。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及其实施要求。1.0.4本次检查过程中,视工程进展情况,可参照“送变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同时对变电站土建工程或线路基础工程进行第一次阶段性检查。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电总[2001]646号《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建标[2000]85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设计文件。3、应具备的条件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并办3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已经完成设计、主要设备、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3.0.3完成五通一平,主控楼已开工;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协议已签订,变电站土建主体工程或线路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3.0.5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3.0.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规定持证上岗人员,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4.1.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合同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1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2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3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效;4施工过程中“综合检查”的领导和具体组织工作已经落实,并已制定了“综合检查”计划;4.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会检;4.1.4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定;4.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4.1.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4.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责任制度。4.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4.2.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4.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法人代表授权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权力明确;4.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4.2.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4.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4.3.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4.3.2总监理师已经法人代表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3.3根据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程序;4.3.4按照验评标准或协商约定,已划分验评项目。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4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齐全。4.3.5对合格供货商名册经过了审查;4.3.6已经建立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开箱验收、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4.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认真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4.3.8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4.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4.3.10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4.3.11质量问题台帐健全,各类质量问题(含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4.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4.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有效。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4.4.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4.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4.4.4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作有效,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1项目经理部已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2验评项目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验评结论、统计基数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项目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4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5施工过程按要求进行自检、专检、抽检三级检验。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转入下道工序;6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7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过程,应按规定记录、评价和隔离处置;4.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能贯彻执行;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规范,并认真贯彻实施;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齐全、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交底双签字记录规范;3施工图会检文件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4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4.4.6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1合格供货商名册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册健全;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建筑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54.4.7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2三级检验记录齐全,检验数据真实、可信;3质量问题记录内容齐全(含设计、材料、设备、施工问题),管理闭环;4.4.8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4.5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4.5.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满足安全、消防通道的要求,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满足安全要求;4.5.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4.5.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4.5.4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其堆放保管条件能防止污染而不降低质量;4.5.5模板和其它影响质量的工器具的堆放、管理条件符合规定要求;4.5.6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4.5.7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4.5.8各类(或外委)试验室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4.5.9测量控制点的设立与维护,主要仪器定检与保管;4.5.10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4.5.11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4.6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4.6.1反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资料;4.6.2直接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资料;4.6.3直接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4.6.4直接涉及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资料;4.6.5建设单位预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4.6.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5、检查步骤、方式和要求5.1检查步骤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5.1.2自检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5.1.3预检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6在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5.1.4正式检查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5.2检查方式5.2.1监督检查组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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