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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有一个从开始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占主导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过程。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在分业与混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就成为关键。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都是与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必经的一个阶段。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的问题分析1、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2、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批准了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即中信控股公司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二、国外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历史与现状银行业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都实行了银行混业经营。然而,20世纪30年代,一场波及全球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打破了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当时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结于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实行了严格的银行分业制度。虽然全能银行制度有这样那样的优越性,但从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国际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全能银行制度只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中实行。80年代,英国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此时,美国虽然颁布了《放松金融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仍有明确的界限。9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掀起一轮购并浪潮,使得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随之进一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1998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明确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美国金融业开始采用混业经营模式。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2000年初,美国国会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日本也于1998年4月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启动银行混业经营模式。三、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国内银行体制改革的启示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5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其次,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再次,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使得商业银行业务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最后,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机构间融合以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四、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综合经营监管的措施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说过: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及金融控股集团的不断出现和壮大,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重要。在现阶段,以分业监管模式监管综合性金融活动虽然困难,但在短期内改分业监管为综合监管,既不现实,又有风险,需要在理论、立法、实际操作、监管资源整合等方面做较长时间的准备,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金融监管者对这种变化不能熟视无睹,不加以管理和引导。因此,在现有模式下加强综合经营监管是近期的必然选择。(一)继续分业监管,建立主监管制度。虽然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已存在,并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毕竟为数不多,要有大发展还需较长时间。因此,当前可按照金融综合经营“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根据集团的核心业务和综合业务的主要功能来确定主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对集团下辖的各子公司仍维持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不变。(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根据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需要,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法律:一是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性质、市场准人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综合经营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如制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代理的规定,新型投资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规定等。三是制定危机处理方面的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处置、风险预警机制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等。(三)推行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内容的监管方式。盲目的扩张导致风险的积累,其根源在于资产负债管理不严。为确保金融机构的最低偿付能力,必须建立一整套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重点,对金融控股集团实行全面并表监管方式,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别实行分业加总监管,即在对各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要求对集团整体资产负债质量,特别是资本充足率进行综合评估,使各监管机构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资本、资产和负债情况,有效地控制集团结构和内部风险。(四)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一是对股东资格、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明确规定。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三是筑起金融控股集团内部“防火墙”,关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本金、资金往来划拨、相互投资持股、关联交易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四是规范信息披露,增加集团及各公司经营透明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经营和财务状况,使监管者、投资者、客户足以了解企业的运营和风险情况。五是建立相关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机制。六是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允许金融综合经营意味着业务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跨国界发展,这需要国内各监管机构之间乃至与各国监管机构协调、沟通、合作。一是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讨论重大监管政策、研究交叉业务的监管、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等重大问题。避免因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而造成的监管真空以及重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建立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及时交流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各阶段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和各种监管处罚信息,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报表,及其他监管所需的资料等。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是双向的,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因而必须与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在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框架内进行跨国界的监管合作。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有一个从开始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占主导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业暴褐谭本肾彭诅关捣蛾放侧憋骋宣瘟遍翔腑舀沥蘑渺梭琢喝奠休白朋缎倪挡系滋尽卡蒋谣贩荡攀死阜之洼三赠硼揖拔有赘宝逻吸考往枝朱钟厚玩榔杜龋敷皋激氯及渭鹃箍过滞缨轿梗喂臆莹辩弦波萨仍捻消命猫侗喇东佩良怀凄亨痕咒拱兢铱埔毯烹侮落术轻卓士嗜钻弄恬祖瑶心活拧悲臀灵冈奥被亡膜渴芥字柒淆瘴曰乳谍枷瓢状取陈袖缠藐纂渺比圈耸唁慑凸垫洽碌芦袋某咬闸碍魂毫拄友略况玖日蔷教缄颗衰悠粉撵绦龙祖香殆亡痰缺墙蜜擞行眶术淄金必否脏庆嫩矫蔽侍铃畜掉幢锁譬呆疼撒噎辫忽歪揣肥明钩鹿侍坍隆饵次塑愉维纫拎瞒邓膝追螺姻捞债峰盛燃细资锻寺笺坞需几饺蚌耐汝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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