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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含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接受培训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人格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经营者的义务《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安全保障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二、信息提供《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并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理疵的除外。三、如实标明经营事项《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给付凭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五、“三包”服务《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六、诚信使用格式合同《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七、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节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职能《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的承担《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服务者与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责任《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特殊消费场合下的经营责任《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广告引起的经营责任《经济法》第十六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召回损害或损害之虞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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