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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金健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油脂期货交割业务操作规程作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菜籽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为保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采购部主管油脂期货交割业务,负责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接受郑交所和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第二条公司的合口油厂和德山油厂负责交割商品的出入库、保管及质检工作。第三条机构与人员设置:设分管交割仓库负责人1名;设交割仓库管理主任1名,主管1名;设交割仓库交割操作员1名,质检员1名,会计1名,菜籽油保管员1名;以上人员均由公司人员兼职。第四条交割库负责人职责:根据郑商所的规定开展交割仓库经营管理工作,熟悉期货业务,掌握期货交割仓库的操作规程,规避交割库经营风险,追求交割库利益最大化,对交割库经营业绩负责。第五条交割库主任职责:负责联系交割业务,加强与郑交所相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具体负责交割仓库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交割库主管职责:具体负责交割商品的入库、保管和出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确保交割商品的菜籽油安全,确保交割商品的顺利交割。第七条交割库操作员职责:负责具体与郑交所交割部对接,熟练掌握交割仓库管理系统,按规定流程清理注册和注销仓单,整理和保管好交割库的相关的资料、信息等档案资料。第八条交割库质检员职责:负责对入库、出库的商品进行质量2检验,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严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籽油入库,对入库的菜籽油质量负责。第九条交割仓库保管员职责:入库时对菜籽油进行质检后的二次质量把关,对有异议的菜籽油向质检员及时提请复查,对保管过程中数量和质量负责,确保菜籽油安全,确保交割商品出库无质量纠纷。第十条交割业务财务会计职责:审核出入库相关的纸质凭证,及时收退预付定金,及时收、退升贴水增值税发票押金,收取应由客户承担的各项费用,按要求建立台帐。第二章商品入库和质量检验第十一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司采购部负责以书面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向会员收取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衔接货主的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及到货时间等,通知两油厂做好商品接收准备工作。客户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要求相关会员提交交割预报,不收取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二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公历日)为40天。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三条交割商品入库时,货主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地)、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通知货主到场监督商品的抽样及重量、包装等相关单证的验收,要求货主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入库商品未经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第十四条质量检验样品在卸货前抽取,每次抽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公司和货主签3字封样,由公司妥善保存。自每批商品抽取样品结束时起,公司交割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采购部和货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两厂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由公司采购部寄送至交易所;两厂经公司批准,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公司承担。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公司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第十五条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两厂按商品到厂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入库完毕起24小时内由公司采购部负责向交易所通报。第十六条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菜籽油掺伪或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厂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第十七条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第十八条货主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自出具检验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公司采购部负责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采购部经办人签章,注明开具日期。自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询问注册结果。第十九条在未完成入库、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情况下,采购部不得申请注册仓单。第二十条仓单有效期: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有效期内,油脂公司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第二十一条商品入库费用:25元/吨,由公司财务部门向货主卖方收取,不收商品出库费用。4第二十二条货主对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复检仅限于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第二十三条复检机构由公司和货主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第二十四条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抽取,公司交割仓库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交割仓库要及时衔接复检结果并书面通知采购部和货主第二十五条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复检结果与油脂公司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复检结果与两厂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商品保管第二十六条两厂在商品入库前要认真清理储油罐及输油管道,保持厂区、库内清洁卫生,确保商品不被混杂及受到污染。第二十七条转基因菜籽油与非转基因菜籽油要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两厂保留的样品来确定。第二十八条油脂公司下属的交割仓库对贮存交割商品的储油罐要标示商品的质量等级、数量、存放日期。第二十九条两厂按交易所要求保管好交割商品,做好储存记录,单独设帐管理,并对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确保安全。第三十条禁止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进入交割仓库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允许其到样品室查看存储货物对应的样品。第四章商品出库第三十一条公司凭提货人递交的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通知两厂安排商品出库,5采购部须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向提货人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书面通知两厂办理出库。第三十二条公司采购部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的发运进度及发运方向,发运结束后,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第三十三条《提货通知单》持有人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到公司采购部办理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五条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公司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库数量发生损耗短少的,交割仓库须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第三十七条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公司采购部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两厂之日起,两厂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两厂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采购部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两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第三十八条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一条限制。第三十九条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6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第四十条公司交割仓库不接受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采购部自接到交易所复检机构通知后,两厂要协助质检机构重新抽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二条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公司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质量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交割仓库未能用符合出库质量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交割仓库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2、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质量规定的,油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公司所有。第四十四条客户与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菜籽油入库检验质量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第四十六条菜籽油出库质量标准见附表三。第四十七条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见附表四。7附表一: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质量标准项目质量指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35红6.0气味、滋味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不溶性杂质/(%)≤0.05酸值(KOH)/(mg/g)≤2.3过氧化值/(mmol/kg)≤3.5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蓝色值增加小于0.5浸出油≤50溶剂残留量/(mg/kg)压榨油<10附表二: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质量标准项目质量指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35红6.5气味、滋味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不溶性杂质/(%)≤0.05酸值(KOH)/(mg/g)≤2.5过氧化值/(mmol/kg)≤4.0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蓝色值增加小于0.5浸出油≤50溶剂残留量/(mg/kg)压榨油<10附表三:菜籽油出库质量标准项目质量指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35红7.0气味、滋味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不溶性杂质/(%)≤0.05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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