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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租赁和信托业务第七章租赁和信托业务本章学习要求在这一章中,我们将主要讨论租赁和信托业务问题。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租赁和信托业务的基本内容,理解商业银行从事租赁和信托业务的重要意义。本章重点租赁和信托业务的种类、商业银行从事租赁和信托业务的意义。本章难点租金的计算方法。第七章租赁和信托业务第一节租赁业务第二节信托业务本章的教学内容与结构安排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租赁和信托业务。我国的金融业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租赁和信托业务分别由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商业银行不能经营典型的租赁和信托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具有开展租赁和信托业务的相应条件和独特优势,现代商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将租赁和信托视为新的业务增长点。第一节租赁业务一、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是一项古老的传统业务,它是指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并出让物件使用权的经济行为。出租人拥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租赁也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它经历了由古代租赁、传统租赁到现代租赁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1、古代租赁古代租赁是一种古老的实物信用形式,租赁的目的主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相互交换使用物件,以满足对物件使用价值的需要。租赁双方没有采取固定的契约形式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固定的报酬。租赁物主要是土地、房屋、农具、船只等。一、租赁业务的发展2、传统租赁传统租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传统租赁的目的虽然仍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但与古代租赁相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已经开始采取契约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19世纪开始,传统租赁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传统的土地、房屋等租赁物逐渐被各种现代化设备所取代,机器设备、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开始成为主要的租赁对象。但在传统租赁下,租赁的目的仍然只限于使用设备本身,租赁设备也只租不售。一、租赁业务的发展3、现代租赁现代租赁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并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现代租赁与传统租赁不同,它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并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现代租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以后推广到其他国家。美国作为现代租赁的发源地,已形成当今世界最大的租赁市场。美国政府为促进现代租赁业的发展,为租赁提供了加速折旧、投资抵税等诸多的优惠政策;同时,美国对租赁业的限制也较少,除商业银行设置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还有独立的租赁公司以及设备制造厂商控制的租赁公司等。此外,各种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也都是租赁市场的参加者。第一节租赁业务二、现代租赁业务的概念、特征及意义1、现代租赁业务的概念现代租赁的典型代表是金融租赁,它是以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租赁活动,是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性能的信用交易,是企业进行长期资本融通的一种手段。不过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金融租赁的严格定义。一般认为,金融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选择,从供货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交易。由于现代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采取的是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方式,因此不同于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分期付款等长期信贷方式,而成为一种独立的信用形式。二、现代租赁业务的概念及特征2、现代租赁的特征①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这是租赁的基本特征。②具有独特的资金运动形式。现代租赁表现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的资金运动形式逆转换。③租金的分次归流。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经营租赁业务过程要收取租金,租金由三部分构成,即设备购置价款、利息、租赁费。通过租金的形式分次归流,实际上承租人以较少的分散资金流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④涉及到三个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⑤承租人具有对租赁标的物的选择权。二、现代租赁业务的概念及特征3、现代租赁的意义现代租赁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企业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可以减少通货膨胀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以扩大产品的销售。对商业银行来说,其从事租赁业务,由于注入了大量的资金,因而有力地推动了租赁业务的发展。同时,租赁业务不仅商业银行提供了新融资渠道,而且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提供了新的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仅从事出租保管箱等作业性的租赁外,几乎未开展现代租赁业务。第一节租赁业务三、租赁业务的种类现代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商业银行经营的租赁业务一般是融资性租赁。1、融资性租赁(1)概念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由银行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按协议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出租人不能提前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提高租金。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也可以更低的价格续租或将设备退回。租金分期归流,租期结束时,租金的归流数大体相当于购买设备的价款加上管理费用和银行的盈利之和。三、租赁业务的种类(2)融资性租赁的基本形式①以租赁业务的具体方法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租赁三种形式。直接租赁。以称自营租赁,是由银行或租赁公司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设备款项由出租人筹备。转租赁。指银行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向租赁公司或厂商租进其用户所需的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把设备租给承租人。回租租赁。又称售后租赁,指企业先将自己的设备、厂房的所有权出售给银行,然后再作为承租人将其租回来使用。回租租赁是一种紧急融资方式,当企业急需资金时,可利用这种方式把固定资产变为流动资金,同时又不影响资产的使用,还可提前收回折旧和利润。三、租赁业务的种类②按租赁中出资者的出资比例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种形式。单一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承担购买租赁设备全部资金的租赁。杠杆租赁:银行出一小部分资金,向其他银行借入大部分资金(占60%~80%)以购买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承租人。③按租赁交易所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可分为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国内租赁:租赁交易只处于国内的租赁。国际租赁:租赁交易扩展到国外的租赁。④按租赁物资的财产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是以各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计算机等)为标的物的租赁交易。不动产租赁。是指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对象的租赁交易。三、租赁业务的种类2、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操作性租赁或服务性租赁,它是一种短期租赁。租赁物由出租人选择,承租人一定使用期后撤销租约,退回设备。经营性租赁是一个反复出租的过程,当第一个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将设备退回;出租人再与第二个承租人签订合同,出租设备。由此决定了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或技术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的设备,前者如银行的保险箱出租,后者如现代通信设施等。租赁第二节信托业务一、信托的涵义信托即信任委托,“托”以“信”为前提,有信而后可托。在经济范畴中,信托是指在接受他人信任的基础上,代人理财,为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各国对信托并无统一的界定。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职能有管理财产、融通资金、资源配置、社会福利、创造信用工具等。其中,财产管理是信托最基本的职能。第二节信托业务信托的基本结构:信托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有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之分,商业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信托业务。金融信托是指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信托行为,它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债券、股票,管理财产等为主要业务。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在国际上,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信托部、专业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曾说过一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第二节信托业务二、信托业的发展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金融信托以个人受托为主,占业务量的80%,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和管理遣产。采用信托方式进行投资,是英国19世纪60年代开始在全球最早创设的,最适合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其特点是采取“契约型”模式,包括“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类型,分别相当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美国信托脱胎于英国,但有发展,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并驾齐驱。美国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是典型的银、信兼营的代表。在资金运用上,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有价证券是美国信托业务的主要投资对象。20世纪8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管理的信托资产占全美信托资产的95%左右。日本信托制度是从欧美引进的,最初设立的是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后来出现了兼营信托业务的普通银行,最后形成了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第二节信托业务三、信托业务的种类信托产品的设计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产品不断创新。下面根据信托构造的基本要素对信托进行分类:(一)以信托设立的法律依据为分类标准1、自由信托:自由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依据有关法规,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2、法定信托:法定信托是指法院按照法律指定受托人而成立的信托。如当某个人死亡后,因其遗嘱中并未规定执行人而无法处理遗产时,可由法院指定某一信托机构以受托人身份担任遗嘱执行人。(二)以委托人的身份为分类标准1、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个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信托业务。又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2、法人信托:法人信托是企业、团体等法人组织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信托业务。三、信托业务的种类(三)以信托目的为分类标准1、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为委托人自身利益或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的特定的他人而设立的信托。2、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四)以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为分类标准1、自益信托:委托人自为受益人的信托。2、他益信托: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不为同一人,而是第三方。比如,财产的所有人希望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子女,但子女尚未成年,故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人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间接转移给子女。(五)以信托财产为分类标准1、资金信托:信托标的物是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信托:信托标的物是有价证券。3、实物信托:信托标的物是实物,动产或不动产。4、债权信托:以债权为信托标的物,如委托受托人清理和收取债款等。第二节信托业务四、银行信托业务的种类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从事的信托业务非常广泛。而我国商业银行能从事的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融资性信托:主要是一些委托贷款(最多的是专项贷款)。(二)公益基金信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三)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四)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是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从事的主要信托业务,但是在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主要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营。第二节信托业务四、中国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先后都开始从事信托业务,但由于有关法规不健全,信托业务的不规范行为对银行的经营造成了风险,危及到银行的正常经营。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分业管理的要求,1995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还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本章结束
本文标题:第7章 租赁和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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