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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比赛赛题一、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冯卓,男,47岁(1960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6008261814,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北厚社区4号楼2单元3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青台子看守所。二、基本案情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间,被告人冯卓谎称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并伪造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骗取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其补办了新的房产证。2002年9、11月间,被告人冯卓虚构其本人系该房屋合法持有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汉洋的信任后,欲将此房出售,为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人冯卓又伪造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股东承诺书等材料,并与吴汉洋商定采取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被告人冯卓用此方法从吴汉洋处骗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整,且赃款未追缴。-2-三、证据清单序号名称件数页数备注1被告人冯卓的供述与辩解212被害人吴汉洋的陈述213阮鹏证人证言214魏敏证人证言315王明亚证人证言216菅桂英证人证言217王辉证人证言118王兰玉证人证言519朱红民证人证言1110裴学云证人证言1111接报案及到案经过12冯卓常住人口登记卡1113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1214抚顺市房屋登记表1215房产平面图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11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1118房屋所属证明1119房屋所有权登记表1120收条(一)1121收条(二)1122授权委托书1123遗失声明11-3-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序号名称件数页数备注24营业执照1125冯吴二人通过诉讼实现产权转移的起诉书1126冯吴二人通过诉讼实现产权转移的民事裁定书1127工作记录1128借条1129承诺11-4-四、证据(一)被告人冯卓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卓于2006年4月29日、12月7日的供述与辩解:1987年我应聘到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990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敏按照当初约定,分给我在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房让我居住。后来中纪委说要调查魏敏,她害怕就跑了,公司也解散了,我就继续住在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里。后来我还翻修过这房子,再后来到1999年的时候,我觉得魏敏不会回来了,就想补办一个房产证自己拿着。我谎称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产证丢失了,假造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找了个律师,让他帮我把房产证办了下来。到了2002年的时候,我想开个饭店,但是没钱,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吴汉洋,他同意借钱给我做生意,但是必须有抵押。我就和他说我是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我住的那套房子做了抵押,他借给了我120万。后来我和吴汉洋商量好,他到法院起诉我,让我还钱,我就可以顺势把房子过户给他,我造假了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信还有股东承诺书等材料,把房屋所有权转给了吴汉洋。后来2006年的时候,魏敏回来了一趟询问房管局要对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房产的拆迁情况,知道了我把房子被转到了吴汉洋的名下了,就委托人以诈骗罪把我给告了。签名:冯卓讯问人:民警方达崔林-5-(二)被害人吴汉洋的陈述:姓名:吴汉洋性别:男出生年月:1945年10月13日民族:回籍贯:辽宁省沈阳市系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房屋买主。被害人吴汉洋于2007年1月16日、1月24日的陈述:我在2002年通过中介公司的阮鹏认识了正要卖房的冯卓。冯卓说自己是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因急需用钱要卖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我与冯卓谈好价后去了房管局,房管局的人答复说需要提供房产证、营业执照、公章,并且股东全部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另外还要交土地出让金。后来阮鹏提出可以用假抵押真买卖的方式过户,期间我分两次给了冯卓120万元,这120万元里有2万元给了阮鹏。冯卓收到钱后腾了房,但是他说公章找不到了,没有配合我办理房产证,我后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形式通过法院诉讼过户。我就以冯卓欠款不还为理由,把他告了。在法院诉讼的时候,冯卓出示了房产证、营业执照、公章,股东协议和法人身份证明,法院据此出具了调解书,取得了房产证。签名:吴汉洋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6-(三)阮鹏证人证言姓名:阮鹏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年5月24日民族:汉籍贯:辽宁省抚顺市系华青房地产经纪公司区域经理。阮鹏于2007年1月26日、5月8日的证人证言:2002年夏天,我通过中介公司共享的房源信息,了解到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419号院房屋要出售。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一个要买房的姓吴的老头。姓吴的看房时挺满意,卖房人的姓冯,要价190万,姓吴的杀价很低。后来姓吴的又带着二个儿子去看过几次房,最后谈的价格是140或150万,价格挺低的,但办理过户时房管局的人说材料不齐全,股东也没有到场,所以不能过户。姓冯的说章程、协议都没有了,股东也找不到,房子就是他自己花钱买的,并把房本、身份证、营业执照都出示了。他们商量了一二天,后来姓吴的说可以通过法院打官司将房子判给他。之后买卖双方通过这种形式交易成功,最后给了我2万元中介费。签名:阮鹏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7-(四)魏敏证人证言姓名:魏敏性别:女出生年月:1931年9月6日民族:汉籍贯:河南省郑州市系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敏于2006年3月28日、4月14日、2006年6月8日的证人证言:1984年我出资开办了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方大集团名下,1989年公司购买了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冯卓到我们公司上班后没房,我同意他住进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1992年我因患病去了美国,1993年我将公司迁往广东,并更名为广东国际集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走的时候很匆忙,也没交代过让谁来接管房产。2006年3月6日,我托人到房管局询问高阳路419号房产拆迁的事,被告知此房已过户在别人的名下了。签名:魏敏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8-(五)王明亚证人证言姓名:王明亚性别:女出生年月:1947年5月7日民族:汉籍贯:辽宁鞍山市系原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明亚于2006年9月22日、2007年5月9日的证人证言:我退休前在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办公室主任,该公司是魏敏创建的,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是1989年公司买下的房产,冯卓到公司后魏敏让我将该套房子的钥匙交给冯卓,由冯卓居住。1993年有检察院查公司的帐目,魏敏被吓跑了,魏敏走时对该房产没有交代,公司只留下我冯卓以及财务菅桂英留守配合检察院查帐。后因魏敏一直不回来,我与菅桂英也离开了,望花区高阳路419号院就只有冯卓自己住了。签名:王明亚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9-(六)菅桂英证人证言姓名:菅桂英性别:女出生年月:1946年6月11日民族:满籍贯:辽宁抚顺市系原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王明亚与2006年9月22日、2007年5月9日的证人证言:我曾在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出纳,公司是魏敏出资创建的,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是公司的房产,冯卓到公司后一直由冯卓居住,1993年望花区检察院检查公司的帐目时将魏敏吓跑,魏敏走时对该房产没有交代,公司只留下我和冯卓以及王明亚留守配合检察院查帐。后因魏敏一直不回来,我与王明亚也离开了,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子就只有冯卓自己住了。签名:菅桂英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10-(七)王辉证人证言姓名:王辉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11月3日民族:汉籍贯:辽宁大连市系本案中魏敏的委托报案人我是魏敏儿子的朋友2006年3月6日,魏敏和律师到拆迁办询问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房屋拆迁的情况,被告知此房现是个人的私房。3月9日,魏敏和律师通过房管局得知,1999年冯卓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望花区高阳路419号院已于2002年转到个人名下,但是具体转向何人名下,房管局未出具证明,只提供了一份由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称该处房本丢失,后房管局就将该公司持有的房本注销了,又做了一个新房本。后魏敏觉得事情蹊跷,就委托我到公安机关报案。签名:王辉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2006年3月16日-11-(八)王兰玉证人证言姓名:王兰玉(系被告人冯卓之妻)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3月26日民族:汉籍贯:北京人王兰玉于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11日、1月17日、2月1日、3月16日的证人证言:我和冯卓及儿子一家三口人在1991年以前就在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内居住,这房是公司分给冯卓的,我和冯卓装修过房子,1996年因为房子陈旧有倒塌危险,我和冯卓出资六十万在院内将房屋翻建,其间也曾将房屋出租过。2002年冯卓把房子卖给吴汉洋,开始房管局说不能过户,后来吴汉洋说走法院的程序可以办理,我就帮他写了个借条和股东协议,冯卓认识的一个叫阮鹏的人给做了一个营业执照,就这样通过到望花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办理的过户。签名:王兰玉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12-(九)朱红民证人证言姓名:朱红民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3月26日民族:汉籍贯:辽宁省抚顺人系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高湾派出所民警在我所群众申请入户办理户口需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房屋租赁契约或者房契才可以为其办理入户、单独立户手续。经查实,我们派出所并没有留下王兰玉在91年户口时办单位为其开具的允许其在望花区高阳路419号居住和办理户口的证明。签名:朱红民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2007年3月27日-13-(十)裴学云证人证言姓名:裴学云(系被告冯卓一家在望花区高阳路419号之邻居)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6月17日民族:汉籍贯:辽宁省抚顺人1991年的时候,冯卓、王兰玉一家子搬到我家隔壁望花区高阳路419号来住。后来在1996年的时候,我们这儿有一次下大雨,冯卓他们一家的房子因为雨下得太大,房屋有倒塌的危险。他们一家子就把房屋翻建了一下,然后就一直住在房子里,后来好像有一段出租出去了。签名:裴学云询问人:民警方达崔林2007年3月27日-14-(十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2006年3月16日,王辉来望花区高湾派出所刑侦支队称:其受事主魏敏委托报案,事主魏敏在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产被魏敏原单位的员工冯卓骗走。据调查发现,原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魏敏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419号的房产被该公司员工冯卓以非法的手段转让给他人。我队于2006年4月29日17时许,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北厚社区4栋2单元楼下将犯罪嫌疑人冯卓抓获。抓获过程中冯卓无反抗、拒捕行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高湾派出所(章)2006年4月29日-15-(十二)冯卓常住人口登记卡-16-(十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抚顺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收件号:房屋收件号:产别:私坐落望花区高阳路419号地号L-1-1-18-4平房楼房幢号方向种类间数建筑面积m²楼号部位及房号结构间数建筑面积1东337.92东13.13南325.94西14.35北西328.16北122.87北15.98北393.49北116.8合计17238.2合计附记:另有建筑面积m²,不在以上总建筑面积以内。产权来源购买(以房抵债)设计用途实际用途产价土地价值登记人(盖章)性别身份证件号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及电话-17-现产权人吴汉洋男原产权人峰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代理人原代理人登记种类:收件日期:2003年11月14日-18-(十四)抚顺市房屋登记表-19--20-(十五)房产平面图-21-(十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22-(十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23-(十八)房屋所属证明-24-(十九)房屋所有权登记表-25-(二十)收条(一)-26-(二十一)收条(二)-27-(二十二)授权委托书-28-(二十三)遗失声明-29-(二十四)营业执照-30-(二十五)冯吴二人通过诉讼实现产权转移的起诉书起诉书原告:吴汉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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