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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文化中心文件建文培[2008]15号关于举办最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与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操作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报工作已按新的标准、规定正式实施。为了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和新资质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批准,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培训中心决定2008年6月13日—16日在大连举办“最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与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操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解析应用2、《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即消防、装饰、幕墙)等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分析及资质申报流程的讲解3、新资质标准实施以后,企业如何在过度期内进行调整达到新标准的要求4、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审查、统计、报送、程序;5、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6、各项资质指标的实际值、初审的具体内容、审查意见表填写、要求和审批责任;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转正、升级、增项、改制及重新核定;28、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审查程序及批准;9、解读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安排及审报程序建市资函[2008]34号10、建设部有关领导讲解《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11、答疑解惑二、参加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建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工程设计工作的同志;企事业单位从事投资决策、项目开发、项目管理的人员;招标代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人员;工程设计院(企业)、勘察院(企业)、、施工、设计事务所、外企、建筑智能、消防、装饰、幕墙、环保等企业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三、主讲专家该培训班拟邀请建设部市场管理司的有关同志和参加制定办法和资质标准的专家主讲。四、培训证书学员培训合格,颁发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可作为建设领域工作人员继续教育与考评的重要依据。请带1张(证书用)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五、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08年6月13日—16日地点:大连六、费用标准:1、培训费800元/人,2、资料、食宿、等费用1880元/人。七、报名及组织方式:接到本通知后,各单位可单独报名,各地建设部门可按地区和系统统一组织集体报名,报名回执请按附件样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电传至会务组。会务组将根据报名回执发出报到通知,准确告知与会事宜。八、联系方式:报名电话:010—5133896088082156传真:010—51338960联系人:曹炜朱辉E-mail:sjxcyu@126.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702室邮编:100037九:附件:报名回执表:二OO八年五月九日3附件:最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与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操作培训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行业类别通讯地址邮编审批人职务电话联系人E-mail电话(区号)传真参会代表姓名性别部门职务电话手机备注希望与专家交流的问题是否住宿□是□否汇款方式户名: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培训中心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账号:328660152200001359参会方式请参会单位把参会回执回传或E-mail至会务组,在报名三日内将会务费通过银行或邮局等方式付款,会务组确认到款后即发《参会凭证》,其中将详细注明报到时间、报到地点、食宿等具体安排事项,各参会代表凭证入场。单位印章年月日注:1、如报名人员较多时此表格可复印使用,传真件有效,请用正楷字填写。2、通知文件有限,请协助转发组织相关单位报名参加六人以上者可免一人会务费。3、学员考察:本次工作结束,组委会统一组织赴:港菲台考察(费用自理)。证件办理详情咨询电话:13910818621曹炜4、联系人:金山电话:010-51338960传真:010-513389604关于举办最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与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操作培训班拟邀专家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2、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勘察设计监管处处长:陈波3、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领导(已定)附件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二、换证标准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三、换证程序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5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六、换证结果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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