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香港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XXXX年4月29日生效)
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章:621《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L.N.14of201329/04/2013本條例旨在規管就買賣住宅物業(不曾有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就其訂立及不曾有轉讓就其作出者)提供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及使用示範單位;規管在發售前參觀該等物業的安排;規管關於該等物業的銷售安排的公布及簽訂買賣合約;就關於該等物業的成交紀錄冊訂定條文;規管旨在促銷該等物業的廣告;訂定關於作出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罪行;以及就附帶和有關連事宜訂定條文。[第1、2、3、4、5、6、7、8及9條、第6部第1分部及附表2}2013年4月2日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本條例(第1、2、3、4、5、6、7、8及9條、第6部第1分部及附表2除外)}2013年4月29日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本為2012年第19號)部:1導言L.N.14of201302/04/2013條:1簡稱L.N.14of201329/04/2013(1)本條例可引稱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已失時效而略去)條:2釋義L.N.14of201302/04/2013(1)在本條例中—工作日(workingday)指並非以下日子的日子—(a)公眾假日或星期六;或(b)《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風警告日;已落成期數(completedphase)—參閱第4條;已落成發展項目(completeddevelopment)—參閱第4條;不反對通知書(no-objectionletter)就某建築物而言,指確認地政總署署長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的通知書;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就住宅物業而言,指界定以下任何一項的擁有人彼此之間的擁有人權利、權益及責任的文件—(a)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發展項目;(b)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c)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的部分;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未落成期數(uncompletedphase)—參閱第4條;未落成發展項目(uncompleteddevelopment)—參閱第4條;合格證明書(certificateofcompliance)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證明根據批地文件施加於該項目或該期所位於的土地的承授人及其繼承人及承讓人的所有積極性責任已獲遵從,致令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文件;多單位建築物(multi-unitbuilding)指包含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成交紀錄冊(RegisterofTransactions)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第58(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備存的紀錄冊;有聯繫法團(associatecorporation)就某法團或指明團體而言,指—(a)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附屬公司;或(b)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住宅物業(residentialproperty)—參閱第6條;佔用許可證(occupationpermit)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2)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局長(Secretary)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completedphasependingcompliance)—參閱第4條;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completeddevelopmentpendingcompliance)—參閱第4條;承建商(buildingcontractor)—(a)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興建該項目的人;或(b)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9(1)或(3)條獲委任進行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法團(corporation)指—(a)《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或(b)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附屬公司(subsidiar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附屬公司;建築物(building)—參閱第3條;指明住宅物業(specifiedresidentialproperty)指本條例憑藉第10條而適用的住宅物業;指明新界發展項目(specifiedNTdevelopment)—參閱第5條;指明團體(specifiedbody)指由任何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家人(immediatefamilymember)就任何個人而言,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售樓說明書(salesbrochure)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a)根據第15(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刊物;或(b)(凡該刊物曾根據第17(2)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刊物;控權公司(holding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控股公司;期數(phase)—參閱第3條;發展項目(development)—參閱第3條;經批准的建築圖則(approvedbuildingplans)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建築事務監督為《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的施行就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而批准的圖則;經營人(proprietor)—(a)就屬獨資經營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或(b)就屬合夥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合夥人;實用面積(saleablearea)—參閱第8條;監督(Authority)指為施行本條例而根據第86(1)(a)條獲委任為監督的公職人員;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3認可人士(authorizedperson)—(a)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以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人;或(b)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a)或(2)條委任為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統籌人的認可人士;認可機構(authorizedinstitution)具有《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價單(pricelist)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a)根據第29(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文件;或(b)(凡該文件曾根據第29(4)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文件;樓面面積(floorarea)—參閱第8條;賣方(vendor)—參閱第7條;擁有人(owner)就住宅物業而言,指該物業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獨立屋(house)指只包含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臨時買賣合約(preliminaryagreementforsaleandpurchase)就某住宅物業而言,指以就該物業訂立買賣合約為出發點而就該物業訂立的合約;關鍵日期(materialdate)—(a)就未落成發展項目或未落成的期數而言—(i)(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期數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該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而獲符合的日期;或(ii)(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不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A)(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該項目按照豁免證明書的發出的條件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項目或該期在遵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b)就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而言,指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符合的日期。(2)在為施行本條例而計算時間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1)條不適用。(3)本條例文本中的註僅供備知,不具有立法效力。條:3釋義:發展項目、期數及建築物L.N.14of201302/04/2013(1)在本條例中—發展項目(development)指—(a)一個由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組成的建築物群組,而由於該等建築物之間在工程、結構或建築上的關連,可視該等建築物的建造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或(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一幢建築物。(2)就第(1)款而言,在斷定是否可將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建造視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時,可考慮以下各項—(a)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建築圖則;(b)遵照批地文件而向地政總署署長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c)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4A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3)為施行本條例,發展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即屬被分為2期或多於2期: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就該項目的該等期數的建築工程批准圖則。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4(4)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某發展項目或建築物,即包括將會建造的發展項目或建築物(視屬何情況而定)。條:4釋義:已落成、未落成發展項目及期數等L.N.14of201302/04/2013(1)在本條例中—(a)發展項目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已落成發展項目—(i)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A)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B)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ii)(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已有佔用許可證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發出;(b)發展項目如並非已落成發展項目,即屬未落成發展項目;(c)如已有佔用許可證就發展項目的某一期中的每幢建築物發出,該期即屬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及(d)發展項目的某一期如並非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即屬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2)在本條例中—(a)如有以下情況,發展項目即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i)該項目是第(1)(a)(ii)款所界定的已落成發展項目;(ii)根據批地文件,在就該項目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進行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而(iii)地政總署署長未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及(b)如有以下情況,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即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i)該期是已落成期數;(ii)根據批地文件,在就該期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進行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而(iii)地政總署署長未就該期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條:5釋義:指明新界發展項目L.N.14of201302/04/2013在本條例中,如已有豁免證明書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5(a)條就某發展項目中的每幢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發出,則該項目即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條:6釋義:住宅物業L.N.14of201302/04/2013(1)在本條例中—住宅物業(residentialproperty)就某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a)指在該項目或該期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土地財產: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單位;及(b)不包括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旅館的用途的處所。(2)在第(1)款中,提述用途不包括違反批地文件或佔用許可證(如有的話)的任何用途。(3)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住宅物業,包括將會建造的住宅物業。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5條:7釋義:賣方L.N.14of201302/04/2013(1)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住宅物業而言,或在第3部中,就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任何住宅物業而言,提述賣方,即提述該物業的擁有人。(2)然而,凡上述擁有人聘用某人統籌和監管有關發展項目或期數的設計、規劃、建造、裝置、完成及銷售的過程,則第(3)及(4)款適用。(3)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上述出售提述賣方—(a)除(b)、(c)及(d)段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擁有人及該如此聘用的人;(b)(就訂立罪行的條文、第59(1)(i)、(2)(a)(vi)或(3)(f)條
本文标题:香港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XXXX年4月29日生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962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