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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反倾销措施的立法进程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一、倾销与反倾销立法思考:什么叫“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它是不是应予以谴责的行为?它是不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差价销售——倾销的一种表现形式经济学上的界定: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的价格出售。GATT第6条的界定:将本国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值,销入另一国市场。一、/(一)差价销售——倾销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例证:一家生产收音机的公司原来只作日班生产,年产100万台,每台以20元的价格在本地市场销售。这20元价格中包含固定成本(如厂房等)6元,可变成本(如工人工资等)10元,利润为4元。该公司每年可赚400万。后公司增加了夜班生产每年增产100万台,这100万台以14元的价格销往其他市场,同样每年可多赚400万元。一、/(二)掠夺性定价的倾销掠夺性定价:以低价销售排挤走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以达到独占或支配市场的目的,再提高价格赚取垄断利润。二、GATT第6条评析GATT第6条立法的背景:欧美等贸易大国都已建立了反倾销制度。GATT第6条立法的理论基础:倾销有害论。GATT第6条立法的地位:WTO反倾销协议的纲。二、GATT第6条评析GATT第6条的核心内容:1.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入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约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损害,或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以谴责。”2.为抵消或制止倾销,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二、GATT第6条评析对GATT第6条的评析:1.并非一概反对倾销2.构成了一项“宽松的”保障条款3.只允许采取一种抵制手段:征收反倾销税4.执法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三、三个反倾销守则1.1967年反倾销守则2.1979年反倾销守则3.WTO反倾销协议四、WTO反倾销协议的对原反倾销守则的改进1.强化了程序规则。2.增加了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的原则。3.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4.减低税额,实行轻税原则。5.在争端解决中增加了“评审标准”规则。6.把WTO反倾销协议收入“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成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第三章WTO反倾销协议中实体与程序规则解一、WTO反倾销协议的构成WTO反倾销协议的三个组成部分: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争端解决规则二、WTO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则实体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一)倾销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四)损害幅度(五)公共利益原则二、/(一)倾销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在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可认为构成了倾销。关键词:出口价格;正常贸易过程;同类产品;正常价值二、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正常价值的意义:只有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作比较,才能做出倾销存在与否的认定。正常价值的计算常被用作滥用保护主义的手段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计算“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1.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国内市场价格;2.相同产品出口到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按照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推算出来的价值。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1.限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两个定语:(1)正常贸易过程两种典型的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关联企业间的销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1.限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两个定语:(2)同类产品同类产品:产品与被调查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或各个方面都相同。如果没有相同产品,所考虑的产品必须有相同的特性。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案例:日本酒税案中,专家组的报告认为,“同类产品”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一个分类。所有“同类产品”都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但“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却未必是“同类产品”。日本清酒和伏特加酒含有相同的物质,除了过滤方面的分别,两种产品几乎完全相同。两种产品的酒精浓度不会影响其相似程度,因为烈酒一般都是冲淡了才饮用。因此,专家组裁定,日本烧酒和伏特加酒是同类产品。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2.第三国(替代国)方法:该方法常被移花接木,成了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常见方法。问题(1)找哪个市场经济国家作替代国?(2)该国愿不愿意与进口国当局合作?二、/(一)倾销的确定——正常价值3.结构价格:原产地国成本+管理、销售费用+利润。问题(1)管理费用、利润的确定方法?(2)高科技产品研发费用如何估算与分摊?二、/(一)倾销的确定——公平比较对称性要求:使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尽可能置于同等外在条件下,再进行比较。这些外在条件包括:贸易层次、时间、税收、费用等。二、/(二)损害的确定损害:指因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和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威胁,或是对这种产业的建立构成严重阻碍。关键词: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二、/(二)损害的确定确定损害的三个步骤:1.确定“国内产业”的具体范围;2.测定该产业所受损害是否达到法定程度;3.倾销产品与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二)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界定:作为一个整体的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或者那些集体产量构成这些产品国内总产量非常大的比重的国内生产商。划定国内产业的关键:同类产品的判断。二、/(二)损害的确定损害证据依据的基础: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对某一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二、/(二)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灵活而含糊的标准。累积评估:当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都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可将这些进口商品受到损害的效应加在一起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二、/(二)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指实质性损害尚未发生,但事实的发展将导致这种损害的发生。确定实质损害威胁的要求:必须根据事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宣称、猜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二、/(三)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因果关系认定的两个方面: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性二、/(四)公共利益原则原理:倾销措施会损害进口产品的消费者、用户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利益。要求:反倾销调查机关必须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作出最合理的选择。三、WTO反倾销程序规则(一)反倾销调查的程序(二)透明度的支持(三)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三、/(一)反倾销调查的程序1.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出书面请求。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所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3.反倾销调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三、/(一)反倾销调查的程序4.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1)调查开始后,进口方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尽速终止调查。(2)进口方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三、/(二)透明度的支持保持透明度的方式:1.进行公告和裁决的解释。2.现场调查程序与确定。3.公告临时措施和裁决结果。三、/(三)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举例说明:甲国和乙国共同向丙国出口一种同类产品,由于乙国的产品倾销,致使甲国的产品难于向丙国出口,使其生产该类产品的工业遭受损害,及时丙国生产该类产品的工业未遭受损害,甲国政府也可以要求丙国政府发动对乙国产业的倾销调查,进而征收反倾销税。四、反倾销救济措施允许的反倾销救济措施:1.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2.价格承诺3.征收反倾销税四、/(一)临时反倾销措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时间: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目的:防止在调查期间有关产业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四、/(二)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投诉方成员市场出口,从而使成员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对消除倾销有害结果的影响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四、/(三)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度:所征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指对某项产品裁定适用反倾销税后,在符合其他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对过去进口的该产品追征反倾销税。第四章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一、解决反倾销争端的机构二、对反倾销争端的管辖范围三、解决反倾销争端的原则四、解决反倾销争端的程序与时间表五、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六、反倾销争端的救济措施七、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一、解决反倾销争端的机构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讨论反倾销协议的实施状况和促使实现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各有关事项。DSB:对反倾销争端进行裁决,并负责监督裁决和协议规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的执行情况。一、解决反倾销争端的机构专家组:根据WTO关于反倾销的有关协定和规则,按照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调查争端案件,对有关《反倾销协议》的各项规定加以审议,然后对申诉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和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和解决争端的建议。上诉机构:受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决定提出的上诉,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二、对反倾销争端的管辖范围1.影响《反倾销协议》实施的任何有关问题。2.正在使缔约方丧失或损害它根据《反倾销协议》本应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的事项,或者正在妨碍《反倾销协议》目标实现的事项。三、解决反倾销争端的原则1.平衡权利与义务。2.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3.寻求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四、解决反倾销争端的程序第一步:磋商(最多60天)。第二步:专家组(任命专家组的时间上限是45天,专家组在6个月内开展工作得出结论)。第三步:上诉(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五、WTO反倾销争端的救济措施1.败诉方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2.寻求临时性的救济措施。3.要求补偿或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义务。六、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2.在WTO内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3.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引入自动程序。4.增设期间评估和上诉程序,设立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5.设立了监督执行的机制,并允许“交叉报复”措施。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1.解决手段的不确定性。2.主权限制。3.不能实际实现赋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权利。4.福利的损失。5.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执行问题。第五章、美国反倾销法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二、美国反倾销实体法三、美国反倾销程序法四、我国对美反倾销应诉的工作内容分析五、我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的策略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而提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二、美国反倾销实体法(一)倾销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三)因果关系的确定(四)反倾销救济措施三、美国反倾销程序法(一)申诉及立案调查(二)出裁和临时措施(三)调查的中止或终止(四)核查和终裁
本文标题:国际反倾销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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