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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没取得执业资格,不属于合格的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属于非法行医,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人身伤害,都是非法行医行为。该学生不具有合法资质。2、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值班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3、学生承担刑事责任,值班医生和医院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二1.属于医疗事故。并且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这件事中,该卫生所没有遵循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其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是医疗事故。2.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案例三(1)属于医疗事故。首先,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果实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害。其次,该案例也满足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行为违法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患者手术回家后发现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般难受,尤其不能过性生活。十年后内阴左侧粘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出击硬质,取出为中号菱形缝合针断针一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此事故明显属于第四级医疗事故。(2)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1.生命健康权;2.身体权;3.知情同意权。(3)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院赔偿教师的医疗费、法检费、后段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其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给高某造成高岚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当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院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医疗服务合同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四1.是医疗事故2.医院(接诊医师)3.A医疗费:挂号费:病员家属有挂号医师费:诊金检查费:诊金治疗费:医生开的药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B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的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此处按此死者所在地的标准计算C被抚养人生活费: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前,对未成年人子女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由于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残疾以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无法抚养其在医疗事故前一直在抚养的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处按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D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受害患者及其近亲属因为发生医疗事故而遭受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支付的赔偿金,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此案例中,责任完全在于医院,由于医师的疏忽导致。案例五1.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是:病历资料。其中包括:①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②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事故是构成医疗侵权的一种形态,两者均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无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要承担医疗责任。案例六1.启动方式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①由患方单方提出。②向卫生局申请。2.该案例中的首次鉴定,应由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案例71、首先,在医务人员受患者委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就已经建立起医疗法律关系。而医务人员在治疗阶段没有做到对患者合理、公平,没有在心理上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达到忠实的程度,也没有及时对患者或患者亲属进行病情、治疗方案及后果的解说,并且没有认识到本身的医疗注意义务,没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存在高度责任心,疏忽大意,不够重视。但是仅仅是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并没有根本意义上的造成患者的死亡,所以,该案的医方应负民事责任,责任性质属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1)上述医疗缺陷的问题中有的并不能算是违法,只能算是技术上的问题。因此,经讨论,其中的违法过错有:①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这里医务人员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也没有注意到自己本身的诊疗义务,没有根据患者的要约,没有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没有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和实施适当的治疗。②出现尿崩症后继续应用脱水药物。义务人员这时已经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基本没有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没有遵循的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没有责任心。并且这个过错是会威胁到病人的身体和治疗进度的。③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问题告知不够,无病危通知书。医务人员在这里没有尊重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后果,并可以决定取舍的权利,这个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组成。而这里医务人员并没有对患者或患者亲属告知病情。而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并没有下病危通知书,没有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没有在患者危及生命时对患者就该医疗法律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④当病情出现状况时,病程记录欠及时。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的医疗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书写并由其加以保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书写病历,但在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况下可以事后据实补记。严禁医务人员涂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⑤未见尸检告知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公正性和可信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实践过程。本案件,患者家属并没有看到尸检报告,这并没有做到公正公平,也是违法的。======================================================================技能的不合理欠缺:①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这是医生本身的医学知识不足,也是医院本身的不负责任的表现。②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这也是医生治疗过程中不可欠缺的一环,血常规和血生化检查是很必要的,如果检查不及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③对患者精神状况、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不及时,这也是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的,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没有及时观察病者的状况。④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的签字(第四助手记录)。这在医务人员的心里病没有对这场病情有足够的关注,敷衍了事的心态导致出现这么多医疗缺陷⑤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还是不够重视的态度,科主任查房敷衍了事,应付公事般的进行自身工作,没有尊重患者的健康,也没有很好地进行应有的诊疗义务
本文标题:卫生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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