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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一般约定(1)、乙方聘请甲方拍摄福建金源泉科技有限公司高能磁化机产品使用说明影像。(2)、甲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1)、拍摄内容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②。(2)、使用形式用于XXXXXXXXXXXXXXXXX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3)、使用地域范围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三、肖像权使用期限或没有期限,永久使用。四、许可使用费用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肖像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含税)。现金支付。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依法享有由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和财产权等其他权利;(2)、甲方有权及时足额获得因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而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3)、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其肖像,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并将该作品用于乙方需要的推广用途;(2)、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3)、乙方不得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或其他形式,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用作任何形式的非法目的;(4)、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甲方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或其他应得费用;(5)、乙方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七、肖像权许可的变更:肖像在使用期间,乙方需要将肖像改成其他形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形式),或作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另外许可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八、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行为或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或法律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首先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长治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本文标题: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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