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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第15屆第8次理監事暨第7次主任委員會報第6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96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地點:台北市新生北路2段28號2樓錦華樓餐廳(電話02-25221100)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主席:孫理事長新惠紀錄:王玉麟童娟娟一、宣佈開會二、主席致詞(略)三、駐會顧問致詞(略)四、召集人致詞(略)五、副理事長致詞(略)六、來賓致詞七、通過本次議程八、上(第7)次理事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第1案: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申請入會,請審議案,經決議:照案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5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5285號函報請內政部核備;內政部於95年10月12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50702935號函復,同意備查。第2案:正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71家欠繳95年度常年會費,應予警告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2.由區公會通知欠繳會員予以勸告,並請其儘早繳費;3.請辦事處再予以催繳。執行情形:1.本案於95年10月5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2-95286號函內政部備查;副知正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71家欠繳95年度常年會費會員;並請辦事處再予協助催繳。2.內政部於94年10月11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50014399號函復,同意備查。3.本年度未繳常年會費有203家,已於本次會議討論提案第5案建議依規定停權。第3案:建請區公會將「會員會籍證明」修改為三聯式,以方便自來水公司向本會稽查證明單時使用,請研議案,經決議:1.自明年度96年1月1日起「會員會籍證明」改為三聯式,第一聯送交自來水事業單位;第二聯留存辦事處;第三聯留存區公會備查。2.各辦事處依照本會「會員申請接水核發會籍證明發給辦法」第三條查驗內容確實辦理核章業務,以確保會員權益。3.各辦事處會務人員請嚴格把關,驗證單至少應填妥會員名稱、營業地址,蓋妥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絕不可發出空白驗證單。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1月14日第15屆第7次臨時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1.明(96)年度「會員會籍證明單」改為三聯式,依原格式印刷,不套印辦事處圖記。2.有關用戶新裝申請,每申請一次即需附會員證影本,造成會員困擾及不便,請主辦業務謝常務理事肇銘先行赴自來水公司了解再議。3.為近日會員反應部份辦事處仍有驗證超收之情事,再函嚴重警告各辦事處,請確實依「會員申請接水核發會籍證明發給辦法」第六條辦理;若各辦事處仍有以任何方式超收情事造成有心人士再作文章,即刻終止該處驗證業務。第4案:建請協調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調整瀝青之發包單價,請研議案,經決議:提與自來水公司協調會議研議。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20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3-95306號函請自來水公司研辦;自來水公司於95年11月14日台水營字第09500352400號函復,關於本案說明如下:本公司說明:有關瀝青單價本公司業以95.9.14台水工字第09500274330號函,要求所屬各單位確實參考工程會網站公告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所列單價編列,以維持合理之瀝青單價,確保工程品質。另貴會會員屢以5-6折搶標,對於本公司其它偏高之單價,亦請貴會真實反應以便能有合理理由,在標價折數如此低之情形下,調高貴會認為單價偏低項目。第5案:建請廢除管徑500m/m以下應隨管逐根(支)噴漆編號拍攝照片案,經決議:提與自來水公司協調會議研議。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20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5306號函請自來水公司研辦;自來水公司於95年11月14日台水營字第09500352400號函復,關於本案說明如下:1.查契約有關500mm以下,乙方須拍攝之照片如下:(A)應隨管逐根(支)噴漆編號拍攝照片部分(一組):MRC之固定墊塊(磚)、全管溝換填之MRC「管底層」及警示帶(務必連同「預拌混凝土車」澆置拍照)、擋土措施等(無照片佐證部份,該部份之擋土措施費不得計價)。(B)應每50公尺(不足50公尺者以50公尺計)拍攝含背景照片部分(一組):管底砂、埋管深、回填砂及警示帶、回填碎石級配、MRC「管頂層」、覆工蓋鈑(無照片佐證部份,該部份之覆工蓋鈑費不得計價)、AC底油及舖面等,照片應力求背景清晰足供現場核對位置。2.按契約規定應隨管逐根噴漆編號拍攝照片僅(A)組三項,其餘(B)組均為每50公尺拍攝照片即可,凡施工-4-後得以抽挖驗方式驗證之非假設工程項,方能以50公尺拍照放寬之,其目的僅作為工程管控用,發現疑異時仍得以抽挖驗方式驗證。而擋土措施除事關安全因素外,且因其係假設工程完工後完全以照片作為計價基礎,為免廠商現場無施作卻造假冒充,隨管編號拍照方足以防止該項弊端。而MRC「管底層」之澆置是否確實及固定墊塊(磚)是否確實擺設,均無法於施工後以抽挖驗方式驗證之,而有必要於施工中隨管逐支確定是否以預拌車澆置及是否墊磚。3.至於如何對焦等照片技術在此無法一一詳述,好的廠商會努力告訴我們他會什麼,甚至主動要求本公司應如何控管才能達公平,如果不會做就說做不到甚至不思克服之法或向其他做得到的廠商求教,工程品質又如何提昇。4.今照片之拍攝係以為維護工程品質有無需要為考量,現實經驗告訴我們真正按規定花錢施工之承廠,總是想方設法希望用各種方式,恨不得讓甲方知道其按規定施工之事實,以有別於其他施工不實之承廠,花了一兩小時埋管又豈會在乎一兩分鐘照片。相片確實已導致許多不肖廠商難以遁形,然廠商競爭之對象為同業廠商而非甲方,理應訴求如何被公平對待,而非減弱甲方之品管控制,否則標價只會愈來愈低,致使貴會優良會員無法立足,故貴會應儘量多反應優良會員的聲音,才能避免低價搶標之現象,達到雙方互贏局面。第6案:建請自來水公司取消管溝回填MRC之鑽心抽挖檢驗該項單價亦偏低,請酌情調整案,經決議:提與自來水公司協調會議研議。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20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5-95306號函請自來水公司研辦;自來水公司於95年11月14日台水營字第09500352400號函復,關於本案說明如下:1.混凝土受振動只有破壞與否的問題,斷無未破壞而試體密度鬆動之理,有無影響最簡單之實證方式,可以直徑10公分之鑽頭自直徑15公分之圓柱試體取樣抗壓,再比對同組原圓柱試體強度,即可證明強度並不受機械振動之影響。2.CNS1238之規範為最簡便之鑽心取樣方式,一般地質改良強度要求僅10kg/cm2時,仍是以CNS1238方式鑽心取樣,況本公司MRC強度之要求達20kg/cm2。3.依CNS1238試體取樣法2.5「...一般混凝土鑽心試體強度假設為相對應之標準養護模鑄圓柱試體強度的85%,但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對於鑽心試體強度的接受標準,應由指定試驗者訂定之」之規定,實已充分說明本公司未對鑽心試體之強度予以折減,並非無據。4.鑑於圓柱試體有被作假的可能,當對圓柱試體強度有爭議時,從來都是以現場鑽心作為最終依據,故否定現場實際鑽心強度,而就圓柱試體強度,殊為不當。5.目前包括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電、中油等管溝回填CLSM之抽驗仍均以鑽心取樣方式為之,且其規定強度有爭議時亦以鑽心取樣強度為準。第7案:建請自來水公司將『銲接程序資格檢定』可延用三年,銲接單價應予調高以免造成承包商困擾案,經決議:提與自來水公司協調會議研議。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20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5306號函請自來水公司研辦;自來水公司於95年11月14日台水營字第09500352400號函復,關於本案說明如下:-6-鋼管使用年限完全決定於工地銲道品質之良窳,而銲道施工品質又完全決定於銲工之技術,本公司原契約規定須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發之6G檢定合格證照方為正途,且本公司業以95.3.15台水工字第09500080510號函,將銲接單價全面調高4-5倍,故銲工應想辦法取得6G證照,而非將短期允許以個案檢驗代替之權宜措施變為常態,如此只會導致技術不良廠商低價競標。故對技術不足之承包廠商理應順應市場自然淘汰,方得以保護貴會優良廠商應有之合理利潤。第8案:擋土設施施工照片要求極不合理,請自來水公司參酌其他公共工程單價及工率予以修正調整案,經決議:提與自來水公司協調會議研議。執行情形:本會於95年10月20日以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5306號函請自來水公司研辦;自來水公司於95年11月14日台水營字第09500352400號函復,關於本案說明如下:自從本公司將擋土設施要求隨管逐支拍照,得以互相勾稽比對後,方發現大部分擋土措施均未施作,而以偽造或合成之方式詐取本公司擋土措施費用情事,本公司今年以來自4月份於桃園及8月份於新竹因承商未依規定施設擋土措施而發生工安事故,突顯擋土措施已非事關計價及工程品質,更重要的問題是人身安全,因此,本公司不但會繼續落實執行,為防止數位相片合成偽造,擬更進一步考慮錄影方式,以保護貴會之優良會員,避免部分不肖會員變相將擋土措施視為應得利潤,漠視施工人員之安全,希貴我雙方共同努力。第9案:品管計劃書之自主檢查表,可否由水公司制定標準表格,以利承商自主檢查作業,避免每次甲方或上級查核即修改之不便案,經決議:本案擱置。-7-執行情形:依決議遵照辦理。第10案:本會陳幹事頤萱資遣案,經決議照案通過。執行情形:依決議遵照辦理。第11案:為第10屆台北市議員將於95年12月9日選舉,本會台北市議員顧問計3位,應如何支持贊助案,經決議:了解電氣公會贊助情況,授權理事長、召集人、副理事長及主辦財務林常務理事再決定。執行情形:本案經95年12月12日第15屆第8次臨時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區公會於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提撥11萬元為贊助金,授權理事長、召集人、副理事長及主辦財務林常務理事調配辦理。第12案:下(第8)次會議於何時何地召開為宜案,經決議:於台北召開,會議時間及地點授權理事長決定。執行情形:第15屆第8次理監事暨第7次主任委員會報第6次聯席會議定於96年1月24日於台北錦華樓召開。九、會務工作報告:(一)關於下水道法第21條修法案,經於94年12月16日於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1讀通過,復於95年3月8日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修正下水道法第21條條文為:「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4月25日送立法院會2、3讀,決議送請黨團協商。經95年10月20日通過黨團協商,各黨團簽署完畢後,頃於95年12月19日於立法院通過2、3讀完成修法,並於96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31-8-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詳如附件1)。(二)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案:頃於95年10月3日本會與電氣冷凍空調等三個公會理事長及相關人員專程拜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公會潘理事長俊榮,研商協調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修正條文之共識,潘理事長表示將儘力予以協調達成共識。營造公會於95年11月30日召開理監事會,對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之修正,傾向於仍維持原條文;本會將與電氣及冷凍空調公會連袂再向工程會陳情。(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11月29日召開研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契約中訂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原則」第二次會議,會議中本會孫理事長新惠亦向工程會提出建言:「水電承裝商(業)均為弱勢團體且多屬工程之分包廠商,物價指數補助時均為營造業者拿走,並未分予水電業,是否可請求於工程分包時要求營造廠商亦應於下包合約中註明物價指數補助之相關文字,以求得下包廠商亦可有所補助。」工程會允諾予以參考。(四)本會95年度與內政部營建署、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主辦「自來水管承裝商所屬技工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新(補)訓技術講習訓練」,已於95年11月23日至11月26日四天,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舉辦完成;本次參加補訓人次計27名、新訓人次98名,共計125名,皆已通過學、術科結訓測驗在案。今年將於中南部再
本文标题:台湾区水管工程工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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