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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乐山市医药科技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入学体检表;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学籍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学籍办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三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中心。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就办请假,并附医院或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第二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2年为主。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及退学。原则上不予转学或转专业。第九条学生休学需有正当理由,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自己离开学校,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办理复学手续;2.无正当事由,逾期三周未到校注册者。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三周以上,不与学校联系者。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第十二条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学籍办提出更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第十五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将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教务处确定。第十七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班主任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五章顶岗实习第十八条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第十九条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将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学籍办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将撤销其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将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会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3.实习鉴定合格。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统一印制,学校颁发。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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