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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参照适用。第二条南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用地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山区城市更新局。区领导小组由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员会、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区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南山管理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区建筑工务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南山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2—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根据主管部门请求,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支持城市更新工作。(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的衔接;负责拟定区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的产业规划要求提出意见;负责协调办理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负责办理社会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结合全区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轨道线路和站点规划等对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提出意见。(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城市更新单元(除高新区、留仙洞片区外)的产业现状和产业定位的核查和认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后续产业准入进行监管。(四)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区教育资源布局,指导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更新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教育配套设施。(五)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高新区、留仙洞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和产业定位的核查和认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后续产业准入进行监管。(六)区民政局负责对规划阶段民政公配设施提出意见;对城市更新项目民政公配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民政公配设施。(七)区财政局负责协同区税务部门管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税收。(八)区文化体育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文体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文体设施。(九)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危房鉴定活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制定的建筑物拆除方案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城市更新—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负责与涉及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并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并负责接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工作;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规划验收;行使《决定》、《实施意见》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职权。(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医疗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医疗卫生设施。(十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等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环境保护和水务设施的设计、建设等提出建议;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建筑物的拆除、建设的施工噪声污染、废水排放以及危险废弃物等进行监管。(十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街道执法队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负责监督、指导、管理贡献用地建设单位就城市管理设施等实施同步建设。(十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督促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和监督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十四)区土地整备局参与编制辖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编制与研究,并协调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接;负责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的征转地关系,负责贡献用地入库及后续管理。(十五)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并联合相关的使用单位对社区级公共—4—配套设施及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及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及正式的移交协议书;与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配套物业等的规划验收;对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等进行接收,并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十六)区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协助区经济促进局对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接。(十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南山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及研究成果、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的核查和调整的相关工作;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十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城市更新项目道路的占用挖掘、路口开设许可;对城市更新项目交通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管理和运行。(十九)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人民政府实施建设的项目进行项目申请立项和办理完用地手续后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人民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委托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市政道路以及独立占地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或代建单位的委托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二十)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二十一)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南山区金融业发展规划的衔接。(二十二)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申请成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明确意见;办理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重大事项备案工作;会同街道办开展城市更新项目—5—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通过“南山区集体经济阳光服务365平台”交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二十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内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必要性、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和拆除重建范围划定的合理性等提出意见;负责核实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并对更新意愿公示进行监督;在由区人民政府主导的更新项目中,负责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规划编制等工作,并负责更新项目的申报;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申请成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明确意见;会同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展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并依职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集体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步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不需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综合整治项目;负责辖区城市更新项目日常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协助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会同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及搬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等,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信访、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城市更新工作正常秩序;负责历史用地、清退用地、城中村用地等用地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的权属核实工作;行使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职权。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管理职能、并联审批等方式,明确操作依据,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及城市规划品质。涉及发改、环水、产业、交通、城管、公安(交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权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6—询、技术支持服务。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第六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报表格;(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四)更新意愿证明材料;(五)地块现状信息一览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六)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材料;(七)近期现状照片;(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九)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中:(一)申报主体非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需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如按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更新意愿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完成公示;(二)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更新意愿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完成公示。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申报主体完善材料后另行申报。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第八条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7—成更新单元计划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申报主体。经审查认为更新单元计划须修改完善的,由申报主体修改完善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完善的更新单元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区领导小组审议。第九条更新单元计划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主管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告知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由申报主体处理完善。计划草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同时申请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须一并提供更新单元计划、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第十二条申报主体申请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如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中所列情形,可在
本文标题: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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