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珠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
1珠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标准所称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配置的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常用办公设备,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二、配置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一)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2意。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数量。(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数量和价格上限两个方面。配置数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需达到的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常用办公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三)现有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解决;已达到本配置标准的,按照《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珠财[2011]30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四)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市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办公室家具:厅级(含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18,000元;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3置。(二)空调设备配置标准。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原则上只能进行单冷配置,如确需特殊配置的,另行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如需配置多台空调则总功率不得超过上限,价格按政府采购价确定):1.房间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可配置单冷1匹挂机1台,价格上限为2,500元。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不含25)平方米,可配置单冷1.5匹挂机1台,价格上限为3,500元。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不含30)平方米,可配置单冷2匹空调,价格上限为6,000元。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不含40)平方米,可配置单冷3匹空调,价格上限为7,500元。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不含80)平方米,可配置单冷5匹空调,价格上限为12,000元。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三)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1.电脑:台式电脑可按每位工作人员1台配置,如确因工作需要,需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的,可适当增加配置,但配置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30%;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50%配置。台式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价格上限为7,000元,购置价格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等费用。保密、制图等特殊岗位要求4配置较高的,另行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2.打印机及数码复合机:①每间办公室或每2个人可配置普通激光打印机(或复合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元;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针式票据打印机,价格上限为3,500元。②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中速黑白复合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③各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中高速数码复合机,价格上限为60,000元;编制人数超过100人的,可按需要增配1至3台。以上配置总量不能超过核定编制人数的50%。3.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限为3,000元。4.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碎纸机,价格上限为3,000元。5.投影仪:在编人数20人以下的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在编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在编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可配置3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0,000元;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上限为25,000元。6.扫描仪:各单位可配置高速双面扫描仪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至3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7.会议室音响设备:50(含50)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150,000元。5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8.数码摄录设备: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的价格上限为3,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录机,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价格上限为20,000元。特殊行业可另按上级业务机关的标准与要求增加配置。四、其他事项(一)因工作需要多单位联合成立的临时机构,办公家具、空调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由牵头单位统筹解决,办公电脑原则上由临时机构被抽调人员所属单位解决(可以使用原配置电脑或另行配备),抽调结束后交回原单位。(二)外出执法部门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但应相应减少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三)市财政局是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备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区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或另行制定配置标准。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6八、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珠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本文标题:珠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756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