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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二、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征管机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纳入专户统一储存,按规定使用。三、征管机构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五、征管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及时移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征管机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各类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征管机构依据当月的结算额,于每月20日前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凭缴费凭证和缴费名册向征管机构申请结算。(三)上述社会保险缴费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结算资料一次性结算拨付给施工企业。七、征管机构应定期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八、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7]156号)同时停止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标题: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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