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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词何辉新、刘卫国2013-09-29【按语】顾义民煽颠案,苏州中院已然公开开庭审理,我当庭发表了约17000多字的辩护辞。我决定:在我的个人博客(新浪或者搜狐)先公开辩护辞中的纲要、第一部分(共和伦理和法理辩)、第二部分(事实证据辩)的纲要、第三部分(结辩与期许)。面对现实和历史,我无处可逃。知我罪我,惟有承受。【为顾义民辩护后别苏州有感】十年客梦四处游,离别姑苏已中秋,一寸丹心思报国,两行清泪诉民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我们受本案被告人顾义民之委托,分别受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顾义民辩护人。我们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顾义民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们以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仅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辩护人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苏检诉刑诉[2013]81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义民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顾义民的罪名指控,该指控以顾义民“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为由,认为其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缺乏法律依据,缺乏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顾义民是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当庭释放。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的表达,接近120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可见,中国政府也是认可该公约的。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个活跃的成员国,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关于在批准《公约》之前使其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公约》要求的各项义务。近年来,进行了旨在使中国法律制度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和实践改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第二款规定:“人人应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起诉书对顾义民的指控之一是其在腾讯微博上转了一张图片,这是针对其「表达和信息自由」展开的,是违背《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该款措辞表述可以追溯至1950年中国在人权委员会的提议,当时的说法是“任何人均应享有不受干预的意见自由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该等宪法权利,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起诉书对顾义民的另一项指控是针对其在微博中「召集常熟网民游行」展开的,这一指控是不属实的,这是针对其「意见自由、表达和信息自由」展开的,是违背该公约的。同时,也是违背《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辩护人重申——人类在全世界互联网上有「意见自由、表达和信息自由」。「意见自由」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属于精神领域,形成意见和以思考推理的方式发展意见的自由是绝对的,持有和形成意见的私下自由,是不允许法律或者其他权力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限制的。只有在国家遭到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威胁情况下,才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之罪名。国家不等于政府,政党不等于政权,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信息自由权,通过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顾义民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顾义民试图通过行使「意见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来煽动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顾义民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介平民如顾义民者,企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匪夷所思的。以下,辩护人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共和伦理和法理辩】一、中国是共和国制国家,国家政权绝不会通过煽动,进而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顾义民亦无法推翻;顾义民涉嫌触犯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法规定涉嫌违宪。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在民1、关于「共和」共和思想,源远流长,共和实践,古代中外,早已有之。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史记·周本纪》记载:“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西周从周厉王失政,至周宣王执政,中间十四年,号共和,这是中国从上古到清亡,「共和」是唯一一段非君主制的时期。故,东亚汉字文化圈中用「共和」翻译拉丁语“respublica”、英语“Republicanism”。「共和」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公共事务”。通常认为,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共和的基本精神是共治、共享、共有,是和平、温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压迫其他个人、集团的工具;和平、温和即各个成员、集团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与秩序,通过商议、妥协、制约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共有是共治、共享的逻辑前提,但共治是共有、共享的政治前提。现实地看,没有共治便不会有共有、共享。没有共治,也不可能有持久的和平和稳定,社会真正不会和谐。2、关于「共和国」(英文名称:Republic)现代共和国制度系古典共和国的混合均衡制演化出来,分权均衡政制是其灵魂。共和制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谋福祉,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家族利益而奋斗。共和制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天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现代共和制国家将人民赋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被分配给三个不同机关执掌,以实现彼此的制衡。基本特点是:一是以自由主义基本人权为政制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二是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人权法案。三是国家无论大小均可采用代议制(或称代表制),幅员广大不再成其为障碍。如今,世界上很多共和国还有一个十分重大的变化与发展,出现了有序的政党竞争制和活跃的种种利益集团。正如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该等变化,实属正常。3、关于「人民共和国」(英文名称:People'sRepublic)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共和制,但是由于各国条件不同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巴黎公社,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巴黎公社,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已经成为历史,被他们国家的人民和执政者所摒弃,唯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闪闪发光,坚持“五不搞”,不照搬西方国家那一套。「人民共和国」这种体制是基于西方国家德国一名叫卡尔﹒马克思的先生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而建立的。这种理论认为其他形式的国家实质上由资产阶级占有,大多数工农群众被排斥在国家体制之外,唯独无产阶级组建的政党领导代表工农利益的国家才能称为真正的共和国。因此「人民共和国」往往可以被理解为与其他共和国相区别的「共和国」。由于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只能由一个政党代表,这样的国家往往是「一党专政」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民共和国的无产阶级执政党也已放弃这种理论。在中国,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发展,在中国宪法中将「一党专政」确立为「人民民主专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称“中共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跳过了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理论中唯一政党的共和组成(工农群众)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执政。这也是一种发展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分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等行使,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同时,上述国家机构必须向相应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种分权和监督,是为了实现彼此的制衡,这也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多次强调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共和」思想之体现。以上简要论述了人民共和国的要义,即国家的主权在民,不在官,更不在任何政党,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第二、国家政权绝不会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1、关于「国家」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公民行使「意见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关于「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王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国民国的一段时期,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有诗云——“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后来,中共领导人民解放军,通过武装力量,颠覆了国民政府,建立了新政权,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根据宪法,当下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统治权当然属于人民,不在任何政党、家族和利益集团。3、关于「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权机构根据人民的委托授权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由此可见,中国的国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应是选举产生,运用这种治理模式,就符合「共和」之精要。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
本文标题:关于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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