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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建筑物水平位移检测作业指导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及标准测定建筑主体倾斜、水平位移、挠度和基坑壁侧向位移,并对建筑场地滑坡进行检测。操作方法执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15314-94)。二、测量设备GTS-102N拓普康全站仪三、平面控制点布设1、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三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2、平面基准点、工作基准点标准的形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不超过±0.1mm;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线轴,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的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标准标志的形式,可按《建第2页共3页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附录B的规定执行;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层基准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埋设应另行设计。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位于建(构)筑物体上。高层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四、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分为:定期对平面控制网进行复测以确定控制网的稳定性,同时对变形监测点进行观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要变形测量或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变形监测点的精度、观测仪器、观测方式均应达到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规范要求。五、观测周期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相应等级的观测周期。六、水平位移观测数据计算第3页共3页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中有关规定“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中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对结果进行平差计算并评定精度。统计各累计变形量并绘出累计变形量随时间变化曲线图。
本文标题:检测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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