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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名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运输不善,发生事故,导致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从而使甲公司在8月31日前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签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者: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签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二2008年6月5日,A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B服装厂(以下简称B厂)订购价款为500万元的出口丝绸服装。合同订明,服装交货时限是2008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违约金比例为5%。合同还约定:A公司于合同成立后10日内向B厂支付定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第5天,A公司即如数交付定金50万元。2008年7月,B厂听闻国际丝绸市场有萧条迹象,担心A公司能否取得配额,即书面向A公司询问。A公司当即回复,公司已取得配额,合同订货不变。同年8月,B厂闻知A公司涉及一宗巨额争议案件,极有可能败诉,担心A公司商业信誉下降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于8月30日通知A公司:由于有确切证据知晓A公司为经济纠纷困扰,B厂将行使不安抗辩权。随后,B厂停止服装加工。9月3日,A公司以传真方式回复B厂:公司虽有纠纷缠身,但与合同订货无关,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希望B厂履行合同。同时A公司还提出愿再支付50万元作为担保。B厂收悉传真后未予应答。9月中旬,B厂厂长及管委会成员经过研究认为,该合同危机因素不少,风险太大,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并决定将已加工的成品服装转卖给另一出口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加工服装。2008年10月,A公司致电B厂询问合同履行情况,B厂又未予理睬。至10月底,A公司催促B厂交货,B厂复电:合同早于9月份已经解除,不再履行,愿如数退还定金50万元。A公司认为B厂无权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人民法院。后经法院查明:A公司本年度经营状况正常,资金状况不影响合同履行。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2)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4)B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A公司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中,B厂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只是因为A公司涉及一宗巨额争议案件,极有可能败诉,担心A公司商业信誉下降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擅自中止履行履行合同;而且经法院查明:A公司本年度经营状况正常,资金状况不影响合同履行。所以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合法。(3)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B厂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本案中,B厂解除合同一没有和A公司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B厂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5)A公司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能够获得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B厂没有履行合同(也不符合法定的免责事由),故A公司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案例三某年一月二日,某市达华贸易公司(下称达华公司)向某省三星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发出电报:“健步牌旅游鞋600双,尺码25,单价18元,月底发货托运。速答”。一月六日,三星公司复电:“货需要,但单价为12元。一周内答复有效”。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去电:“同意你六日电”。此后三星公司未再来电,达华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即于一月二十七日发运全部旅游鞋,同时通知开户行结算托收货款。二月中旬,达华公司得知三星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派业务科长季某赶赴三星公司催款。临行前,达华公司得知市场流行三星公司经销的“白羽牌”羽绒服,便授权季某订购500套。季某抵达三星公司后,催款不成,便与三星公司订立了1300套“白羽牌”羽绒服和300件提花羊毛衫的买卖合同。事后季某将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达华公司经研究,便认可了该合同。三月一日,羽绒服和羊毛衫运抵达。华公司验收后通知三星公司:“一俟你方付清旅游鞋款,我即付全部货款”。三星公司数次电催,达华公司均籍此借口拒绝。不久市场行情骤变,羽绒服滞销,无人问津。达华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于三月十九日向三星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其退货理由是:羽绒服和滑雪衫都是代理人季某自作主张订购的。此外,达华公司要求三星公司付清旅游鞋款,三星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1、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2、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1、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在本案中,一月二日,达华公司向三星公司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一月六日,三星公司的复电属于新要约,并且要求一周内答复;但直到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才去电表示同意,已经超出了三星公司在新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所以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既然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达华公司无权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货款。达华公司可将货物运回,或者就地进行销售,损失自负。2、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达华公司代理人季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季某订立的合同虽然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事后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公司经研究,认可了该合同,该合同对达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达华公司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既然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达华公司应当向三星公司支付羽绒服和羊毛衫的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案例四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根据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仅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3%。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本例中的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67%。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公司的出资方式。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无形资产,也可以依法转让。4、甲、乙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丙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缴付,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资本在2年内缴清。案例五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问: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3、请问会议记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为什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公司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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