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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教学目标与重难点(1)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4)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原则与特点。(3)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2)掌握仲裁协议的概念、主要内容及写作要领;★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二.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三、国际商事仲裁一、先导案例,引出问题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一、先导案例P185秘鲁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羊毛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秘鲁某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中国某公司则反诉秘鲁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秘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理。中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秘鲁某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引出问题(1)上述案例中涉及了哪些商事争议解决方式?(2)调解、诉讼、仲裁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什么特点?(3)调解、诉讼、仲裁有哪些联系与区别?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方式(三)诉讼(Action)(二)调解(Mediation)(四)仲裁(Arbitration)(一)协商(Negotiation)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一)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调解人),并在第三人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调解的方式1、一般第三人参与下的调解;2、仲裁机构参与下的调解;3、法院参与下的调解。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三)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四)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1)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2)不同之处:①同意的程度要求不同;②参与人的权利不同。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①同意的程度要求不同调解: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仲裁: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②参与人的权利不同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2、仲裁与诉讼的异同(1)相同之处:是两者的处理决定均由第三者独立自主地作出,一般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不同之处③当事人自主性不同②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④保密性不同①机构性质不同⑤终审制度不同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①机构性质不同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②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法院: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仲裁:事项与范围都是双方当事人事先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③当事人自主性不同诉讼: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诉讼当事人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同时,法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与程序等均由法院规定,当事人无权作出变更;仲裁:在仲裁时,有关仲裁人、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④保密性不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⑤终审制度不同诉讼: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仲裁:一裁终局。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三、国际商事仲裁(一)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国际1、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仲裁;2、仲裁地和当事人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4、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各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三)商事包括所有商事性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论其性质为契约的还是非契约的。具体包括: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租赁;建筑工程;咨询、许可投资和金融;银行;保险代理;勘探协议或特许;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货运或客运。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发生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一)仲裁协议的特征和作用1、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2、是某一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主要依据。3、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4、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和承认的前提条件。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向其住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问:中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2、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三)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就是说,仲裁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四)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典型表述: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某仲裁机构在某地,依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1、仲裁事项即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过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关键内容。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有密切的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不同的解释,对案件的处理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中国企业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办法(1)明确地规定在中国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明确地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3)明确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3、仲裁机构是主持仲裁工作的常设组织。国际商事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性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案例分析199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以发函(1996)176号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4、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与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与仲裁员规定一套进行仲裁的行为准则,以便在仲裁中有所依循。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5、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实体法)。如果没有选择,由仲裁庭确定,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仲裁庭依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法律;二是依照仲裁地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三是适用仲裁地法律。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6、仲裁裁决的效力从理论上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依据组织形式不同1、临时仲裁机构:指发生争议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临时推举仲裁员组成的审理争议并做出裁决的临时仲裁庭。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2、常设仲裁机构指在某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之下设立的,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常设仲裁机构的分类1、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2、地区性仲裁机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3、国家性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4、专业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橡胶交易所的仲裁机构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以设立的组织的差异作为标准1.设立于商会之下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2.由商会、法学会、律师协会、著名大学等作为共同发起人建立的非营利性的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简称AA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3.专业性仲裁机构。只受理与该公会或者其内部成员有关的争议或同行业内交易有关的案件。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在北京,下设上海、华南两个分会。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管辖与受案范围(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法第八章简称CMAC,成立于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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