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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1、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2、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3、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4、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二)分类•1、国家的历史类型: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2、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分为控告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3、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广义的刑事诉讼•2、狭义的刑事诉讼(四)刑事诉讼的特点•1、内容特殊,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特定二、刑事诉讼阶段划分的标准2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二)特点•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3、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性•4、刑事诉讼法的共同性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三、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四、司法解释•五、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六、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3法准则(一)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1、知悉权•2、辩护权•3、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与沉默权•4、免费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5、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二)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诉讼权利及其诉讼程序•1、上诉权•2、刑事赔偿权•3、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和要求法官审查并予以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权与保释权(三)被告人所享有的推定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1、无罪推定•2、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3、免受不合理的拖延的权利•4、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理论•(三)刑事诉讼实务•(四)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二)历史分析的方法•(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四)价值分析的方法•(五)经济分析的方法•(六)阶级分析的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点•一、司法独立•1、三权分立学说•2、要求•法官:专业化、隔离化、保障•法院:非行政化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概念•2、关系:统一与对立••三、控审分离•1、不告不理•2、诉审对象同4一四、控辩对等•1、法律地位平等•2、诉讼武器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一、奴隶制时期•二、封建制时期•三、资本主义时期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一、刑事诉讼模式•(一)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二)标准: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二、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一)奴隶制:弹劾式诉讼制度•1、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2、特征•1)私人告诉•2)原被告平等•3)法官消极•4)司法行政合一•5)神示证据制度(二)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制度•1、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2、特征•1)法官主动追究犯罪•2)被告人是客体•3)侦审秘密•4)法定证据制5度•5)刑讯逼供三、资本主义国家两大诉讼模式比较•(一)相同之处•1、司法独立•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3、注重保护被告人权利•4、公开审判•5、自由心证(二)不同之处•审问式模式又称为职权主义模式•特征:•1、侦查职权主义,享有较大的权力•2、起诉法定主义•3、侦审连接:卷宗移送主义•4、庭审法官主导•“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对抗式模式又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1、弹劾制侦查观:侦查权受限、侦查令状主义•2、起诉便宜主义•3、侦审中断:起诉状一本主义•4、庭审当事人主导•“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特征•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3、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4、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5、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改制活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京政府《刑事诉讼条例》;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二)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1993年正式进行修改,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由超职权主义向混合式诉讼模式转变,增加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一节程序价值论¡一、工具价值:外在价值二、独立价值:内在价值¡1、程序正义论¡2、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1)程序的参与性¡2)裁判者的中¡3)程序的对等性¡4)程序的合理性¡5)程序的自治性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7第一节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地位¡1、性质: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2、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3、职责: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执行部分刑事案件。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一)组织:部、厅、局、8分局。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专业公安:铁路、航运、民航、林业¡(二)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第二节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属国家司法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侦查权¡2、公诉权¡3、监督权9五、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之间、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第三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完成诉讼任务。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审理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此外,人民法院还具有以下职权:1、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10四、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和专门人民法院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级制度来监督。五、审判组织¡(一)独任庭¡(二)合议庭¡(三)审判委员会四)陪审制度¡1、历史:¡2、我国的人民陪审制¡1)只限于第一审¡2)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3)问题:陪衬、精英化¡《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第三节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一)定义: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二)诉讼参与人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1七、单位诉讼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二)单位被害人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一)刑事诉讼原则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二)刑事诉讼原则的功能¡1、刑事诉讼原则对于立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2、刑事诉讼原则还指导着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必须通过刑事诉讼原则的保障来实现¡基本原则应具备五个特点:1、具有普遍意义2、贯穿诉讼过程。3、体现诉讼价值。4、决定具体程序。5、指导诉讼操作。二、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系和分类¡我国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分类: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特有原则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2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七、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八、辩护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三、检察监督原则¡四、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五、依法不追诉原则¡六、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四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第一节管辖的概述一、管辖¡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13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第二节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地区管辖:第15条¡2、优先管辖:第16条¡3、指定管辖:第17条¡4、级别管辖:第18条¡5、专门管辖:第20条¡6、特殊管辖:第21-22条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
本文标题:刑诉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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