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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晶科电力项目名称】【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项目公司名称承包人:承包人名称合同签订地:上海静安区2017年月日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鉴于发包人拟建设【晶科电力项目名称】【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委托承包人承担上述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作。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1、工程概述1.1工程名称:晶科电力项目名称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范围以本合同附件一《工程承包范围》为准。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款;(3)技术方案及要求;(4)其他有关文件及附件。3、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价本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元/瓦(含税价),总价按照项目实际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计算。4、项目装机容量项目拟装机容量为【MW】,实际装机容量以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为准。5、安全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36、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合格标准以及发包人的技术、质量要求,且本工程100%合格通过验收。7、工期目标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工期:承包人应于2017年月日之前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总承包工作(含本项目并网所涉及全部手续),且应确保项目在上述期限内实现满发并网发电。8、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采购、土建、机电安装施工、外线工程(含外线设计、采购及施工)、调试及检测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验收及并网发电,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和设备采购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和设备采购的技术协议,以便发包人进行审核,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和采购设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发包人质监人员的质量抽查,承包人应当予以无条件配合。9、发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11、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合同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执合4同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页为《【晶科电力项目名称】【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6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系指【晶科电力项目名称】【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方案及要求、合同附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双方同意并签署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合同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2“发包人要求”系指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目标、范围、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上述各项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1.3“发包人”系指【项目公司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4“承包人”系指【承包人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5“监理工程师”(如有)系指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1.6“争议裁决机构”系指在合同中双方均同意的仲裁机构或法院。1.7“天”系指一个公历日,“年”系指365天。1.8“满发并网发电”系指本工程完工且全部设计装机容量均实现并网发电。71.9“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人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由承包人报请发包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10“整改消缺期”系指本工程未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用于本工程整改消缺的期限,整改消缺期限为一个月。在整改消缺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再次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1.11“缺项验收”系指在本工程在经承包人两次整改消缺后仍无法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双方对仍需整改消缺的事项以及整改消缺要求、预算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后,发包人对不涉及整改消缺的部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在该证书中就缺项验收、遗留整改消缺事项、预算等内容进行明确记载。1.12“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价格,是发包人用于支付给承包人承担工程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卸货、保管、搬运、安装、土建、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及调试、外线工程(含外线设计、采购及施工)、组件清洗(一次)、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并网手续办理等直至质量保证期满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全部工程和所有工作的费用总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予变更。1.13“质量保证期”系指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为本工程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如本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8修或者更换,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期在本工程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1.14“质保金”系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为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质量保证期内如承包人未履行质保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15“发包人项目经理”系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指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发包人以其他方式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1.16“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工程的分包商。1.17“屋顶业主”系指发包人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建筑物业主,即【屋顶业主名称】。1.18“发包人设备”系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即太阳能组件、支架、开关柜、汇流箱、二次设备、SVG、电缆头、电缆、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箱变、主变、消弧线圈、小电阻。1.19“监理人”系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0“监理工程师”系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第二条付款方式和条件2.1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2.2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元/瓦(含税价)。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技术说明、合同条件、本9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已充分预估并了解工程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认的单价已按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运输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费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单价不予变更。本合同含税总价暂计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实际总价按照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发并网发电的实际装机容量计算。2.3合同款项的支付节点如下:2.3.1预付款本合同签署生效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收款收据及并提供第三方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受益人为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实际进场施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暂计含税价款总额1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2.3.2进度款2.3.2.1项目完成支架、组件、汇流箱及逆变器的安装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暂计含税总价的40%(即¥大写:人民币整):1)付款申请书;2)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3)发包人、监理人关于全部支架、组件、汇流箱及逆变器的安装完毕的书面确认书;102.3.2.2承包人完成本项目工程承包的全部工作且项目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项目实际容量核算总价的90%(实际付款金额=实际并网装机容量X合同含税固定单价X90%-合同暂计总价的40%):1)付款申请书;2)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和相当于合同总价剩余部分款项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3)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贰份,电子版壹份);4)项目工程保修证书以及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的质量合格证、质量保修证书;5)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项目电站通过竣工试验的试验结果报告(含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要求的各项试验)。在并网后两个月内,如果发包人未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向其支付上述对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行为不视为本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3.3质保金:以实际并网容量计算含税总价的10%(质保金总额=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合同含税固定单价×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50%:1)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112)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电站在保修期第1年内无缺陷的确认书;3)承包人的分包商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无拖欠工程款项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剩余50%的质保金:1)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2)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电站在保修期第2年内无缺陷的确认书;3)承包人的分包商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无拖欠工程款项的证明。第三条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123.3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约定的权力授予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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