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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常识业务指导科李书云支付结算业务概述支付结算种类及结算方式(一)按支付结算业务实现的方式不同,支付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1.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方式完成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称为现金结算。2.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方式代替现金支付,通过在银行账户间划转款项,完成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称为转账结算。(二)按所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同,支付结算业务分为“三票”、“一卡”、“三方式”。“三票”是指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一卡”是指银行卡,“三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业务概述结算原则:办理支付结算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也决定了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处于中介地位,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结算业务的基本核算程序(一)接受和审查凭证(二)转移收付款单位间帐户资金(帐务处理必须先记借后记贷,且坚持当时记账,以免发生透支)(三)通知收付款单位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电子计算机在结算业务中普遍应用综合业务系统(三大子系统)行内业务系统(10位行号)客户帐帐号(20位):地市代码(4)+帐户序号(12)+校验码(1)+货币号(2)+业务标志(1)内部帐帐号(20位):机构码后8位(8)+科目序号(3)+帐户序号(6)+货币号(2)+业务标志(1)货币号:01人民币13港币14美元业务标志:0表外1对私活期2对公活期3对私定期4对公定期5拨款、贷款6损益7现金8其他内部帐9一本通柜员办理业务输入内部帐户的账号时,网点机构代码后8位可以省略,只需输入帐号的后12位即可,以0开头的亦可省略。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全国农信银业务系统(10位行号,跨省业务)(1)汇兑:(2)银行汇票:社本部可解付(3)个人通存通兑:日取限额20万元提供了当日柜台冲销、补正交易(16:00日切)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现代化支付业务系统(12位行号,跨行业务)(1)大额支付系统:实时贷记业务,未规定金额起点(2)小额支付系统(组包发送):2万元以下的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跨行代发)、普通借记业务(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定期借记业务(跨行代收)(3)支票截留业务:实现了支票的全国通用。(4)跨行个人通存通兑:须与开户行签订协议,实时入账,没有提供当日柜台冲销、补正交易(5)银行本票:实现了省内本票通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备案: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开户银行按规定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生效日: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除外。(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为准)2、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的支取。一个单位只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办理现金支取。为使单位享受不同的银行的特色服务,分散风险,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的限制。3、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其现金支取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4、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应按具体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可办理以下服务:(1)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2)代发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3)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4)汇款;(5)第三方存管业务;(6)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7)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8)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流程第一步、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基本信息。1、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籍的华侨,出具中国护照。(3)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出具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6)外国居民,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民证,或者国家法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2、银行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身份证联网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银行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3、银行须登记个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4、通过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方式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银行应与客户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方面的权利与义务。5、在银行审核个人身份证件时,如果无法判断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银行应考虑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联网核查身份证时,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有效期及签发机关等要素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二步、留存客户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三步、审核存款凭证上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当场拨打客户联系电话确认。第四步、注意存款凭证金额与款项应一致,并当客户面在点钞机上点清票面及鉴别真伪。支付结算工具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预留银行签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支付结算工具票据的背书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也就是说当A把票据背书转让给B,A就是背书人,B就是被背书人。B又把票据转给C,那B从刚才的被背书人变为了背书人,C是这次票据转让的被背书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支付结算工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1.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2.小写金额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小写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小写金额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07000.53;小写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小写金额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不得连写、分辨不清。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支付结算工具支票一、概述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银行)3、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4、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同时按规定填制报告书上报人民银行。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付结算工具二、现金支票审核要点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是否超过;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3.对于在本行开户的支票,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或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对),查验出票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5.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7.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支付结算工具三、转账支票审核要点1.支票是否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3.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客户提交的支票上的收款人(背书转让后的为最后的被背书人名称)、金额和进账单中的收款人户名、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4.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本文标题: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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