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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讲稿15-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自学)我国劳动卫生法规的类别专项法律法规(四个层次)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卫生单行法,如“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②由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③由卫生部制定的劳动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1980年)④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制定的法规非专项法律法规,但其中含有相关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立法的宗旨本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本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在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3.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的法定责任。4.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这有利于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技术保障。5.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本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7.关于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这些规定,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调一致,这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的实施,卫生部公布了第一批共9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以及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9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等。强制性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3—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7—2002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9—2002职业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EL)(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2)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3)最高容许浓度(MAC)部分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例1]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接触2h;•160mg/m3,接触2h;•120mg/m3,接触4h。•200mg/m3,没有超过PC-TWA。3mg/m1758412021602300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职业卫生监督1.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2.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审查工作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994年,卫生部)主要内容:1.可行性研究阶段2.设计阶段3.施工阶段4.竣工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重点审查: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设有工业卫生篇章;2.卫生防护设施所需经费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3.工业企业厂址的选择是否能防止有害因素和工业“三废”等对居民的影响;4.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居住区是否同时规划,病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5.针对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是否课相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隔离、通风、排毒、防高温、防寒、防噪声、防振动、防辐射等措施。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作为审查的依据,重点审查:1.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和规程;2.编制的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概算;3.厂区、厂房和设备的布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4.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产生的部委、存在的形态、主要理化性质、毒性及危害范围和程度;5.说明针对有害因素所采取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对工艺或者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者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病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施工设计和施工1.是否严格依照初步设计中的卫生要求与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2.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和资料为依据,监督施工中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3.对施工中的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进行的变动,是否履行了上报手续。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后,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2.调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了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3.调查生产工艺全过程,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4.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现场测试。经常性卫生监督1.劳动卫生法规与制度2.劳动环境3.防护措施4.健康检查THEEND
本文标题:讲稿15-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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