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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2-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其他项目费,包括发包人部分和承包人部分,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承包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有发生时计算。第十三条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四条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照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第十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3-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时,风险承包范围、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时合同双方承担或受益的范围,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表1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措施项目费Σ(各项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Σ(各项其他项目费)4规费Σ(各项规费)5税金(1+2+3+4)×税率6总造价1+2+3+4+5附表2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人工费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2材料费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3施工机械使用费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4企业管理费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5利润(1+2+3+4)×利润率6综合单价1+2+3+4+5-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5-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第五条材料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第六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价格=(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检验试验费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6-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3.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或卸货的,运杂费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协商确定。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1.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2.运输损耗率。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瓦、粘土空心砖3砌块1.5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1金属材料一般不计取其他材料0.5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2.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类别采购及保管费率(%)金属材料、高级装饰材料、卫生洁具、灯具0.6其他材料1.5-7-3.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以下比例计算:(1)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工地交货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70%计取;(2)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100%计取。第十一条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设工程材料及其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复检,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1.检验试验费按单位材料量所分摊的检验试验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检验试验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检验试验费率2.检验试验费率根据技术标准规范和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增强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发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当在发布后5日内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造价总站备案,并同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工程量清单格式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8-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表8设备项目清单9主要材料项目表(详细见excel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1封面2投标总价3工程项目总价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设备清单计价表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12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一)13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二)14规费分析计算表15主要材料价格表-9-工程量清单与安装工程计价(上)一、附录C概述(一)内容及适用范围1、内容:附录C清单项目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共13章125节,1090个清单项目。2、适用范围:附录C清单项目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照明、通信、智能等设备、管线的安装工程和一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不适用于专业专用设备安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二)章、节、项目划分按“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写要求,清单计价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兼顾中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具体现状,因此附录C将全国统一定额的册作为章,把定额中的章作为节。附录C除C.13长距离输送管道的土(石)方工程外,凡涉及到电缆沟、电杆坑、管沟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井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地墩等,应按附录A中相关项目列项和计量。(三)表现形式1、项目编码。编码是为工程造价信息全国共享而设的,要求全国统一。项目编码共设12位数字,规范统一到前9位,后三位由编制人确定。2、项目的名称。项目的设置或划分是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原则。项目名称均以工程实体命名。所谓实体是指形成生产或工艺作用的主要实体部分,对附属或次要部分均不设置项目。但对于既不能形成实体,又不能综合在某一个实物量中的个别项目,本附录均作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单列。项目设置的另一个原则是不能重复,完全相同的项目,只能相加后列一项,用同一编码。-10-3、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项目名称的,它明显(直接)影响实体自身价值(或价格),如材质、规格等,还有体现工艺不同(或称施工方法不同)或安装的位置不同也影响该项目的价格,都必须表述在项目名称的前
本文标题: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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