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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甲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构负责人:地址:乙方:南京云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许林鹏地址: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栖凤北路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江苏保监局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一、代理权限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1、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2、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3、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4、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二、代理地域范围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且不超过乙方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允许经营的地域范围。三、代理险种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不超出乙方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代理险种范围):1、2、3、4、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四、代理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一方希望续约,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五、保险费管理遵照江苏保监局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代理手续费1、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乙方当月划缴保费—甲方当月支出的退保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险种手续费率险种手续费率上限注:非车险业务手续费率实行一单一议,但不超过当地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最高比例规定。2、双方按以下方法计算代理手续费:∑(分险种实收保费*代理手续费率);3、甲方于每月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4、甲方于收到乙方开具的代理业务费中介发票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5、甲方将代理手续费转入乙方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溧水县支行开户名称:南京云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账号:539158192187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2、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业务实务操作说明,以及单证管理规定;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5、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在反洗钱方面,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对乙方代甲方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必要的培训。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同时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条款,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6、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7、乙方有义务确保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收集相应授权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与所属业务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甲方,不得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代理机构如因违反前述任一项,给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的,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8、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承担反洗钱相应责任。对于乙方代理的客户,乙方应对符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投保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登记和留存该规定所要求的客户身份信息、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并将符合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情况报告甲方。必要时,甲方可以从乙方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乙方代理的客户,乙方应对符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可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识别,并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发生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及保险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9、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10、乙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遵守甲方不时发出的各项管理规定;11、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2、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13、乙方将对其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的同时,满足代理业务的需要。八、陈述与保证:1、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仍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2、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其人员配备及公司管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3、乙方保证其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体系及保险代理业务收支专用账簿。九、代理合同的解除、终止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2)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3)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代理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4)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之内未仍交付的;5)甲方发现乙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中止本合同,如乙方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其代理权,如前述乙方情况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终止其代理权。6)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代理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5、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十、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或违反本协议内约定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争议处理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选择如下第种方式处理争议事项:1、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保密条款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外的第三方;2、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3、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4、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5、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十三、其他1、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为此代理事宜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协商和达成的协议均由本合同取代;4、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置,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乙方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客户告知书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保险代理合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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