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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起诉状原告: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向桂明,组长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法宝代表人:黄正华,县长住所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21号第三人: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索纯彬,组长第三人: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欧发应,组长代表人:索彬木,组长第三人: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索邦恒,组长第三人:六排镇纳州村纳州长寿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定忠,组长原告因不服天峨县人民政府峨政处【2015】5号《天峨县人民政府关于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一村民小组与纳州第二、三、四、五村民小组、长寿村民小组在匹马山脚乱石堆一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特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天峨县人民政府峨政处【2015】5号处理决定,并将争议地及其林木的所有权权属确定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2一、将原告个人所有的争议地认定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是应予撤销的。1.笔马山下乱堆一带的土地权属历来属于原告所有,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没有该土地权属,第四村民不组、第五村民小组及长寿村民小组更与该土地权属无关。原告与第三人在落实生产责任制到户以前称为纳州大队,落实生产责任制以后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及长寿生产队,共计六个生产队(后分别变更为村民小组)。1981年,纳州大队在县落实山界林权工作人员黄新熙、刘文林、周修金、李新田的组织下,将我们六个生产队的山界分为两个大段进行山界确权。即第一、第二、第三生产队为一片,面对石山,山界以干酱洞(又叫中洞)为界,从干酱洞直上到山顶倒水为界,左边是一、二、三生产队,右边是四、五生产队及长寿生产队的。原告与第二村民小组的山界是:面对笔马山,从笔马右边直下到山脚为界,右边是第二村民小组的,左边是原告人。当时,第四、第五及长寿生产队根本没有分得笔马山下乱石堆的土地及其山林。所以,在1981年4月16日,第一、第二及第三生产队签订《纳州一队至三队落实山界林权协议书》,而第四、第五及长寿生产队因为不在此协议山界范围之内,所以不参与第一、第二及第三生产队签订这份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依法颁发《天峨县山界林权证》(编号为000256)给原告,确认笔马山下及其乱石堆的山界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如今,被告却将原告独自所有的乱石堆确定与第三人共同所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2.至于“龙尾”在何处,原告认为是可以明确的。首先,六个村民小组中其余五个村民小组所分得的山界均是以什么为界直上直下或倒水为界,为什么唯独涉及到笔马山下乱石堆这里时,就不是直上直下倒水为界了?非得是一条曲线?且一条曲线与无法实际管理与使用,明显与习惯不相符。其次,向无利害关系的别的村民小组及其相关人员核实,也可以明确“龙尾”在何处。只是没有展开这项工作而已。最后,在本案中争议的是一座山,现场从外观形状上看,一定会有山头、山腰、山脚,此山与彼定会有明显的分别于联系、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告无视上述客观事实,人为地硬生生的将匹马山的山脚从该山的总体裂割断开出来,得出个原告虽然拥有登记为匹马山的证书,但是无法证实四至范围,也无附图,所以该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争议地权属的依据的错误结论。二、被告未经法宝程序,径直撤销或不予适用之前自己依法颁发的涉案土地等证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政府撤销或不予适用之前自己依法颁发的涉案土地等证书,应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但是,在本案中天峨县人民政府却没有履行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就径直撤销或不予适用之前自己依法颁发的涉案土地等证书(原告手中的编号为000256山界林权证及峨林证字20120第00009994号林权证),而第三人二至长寿队在争议地没有山界林权证书,只有原告有,并且纳州村委会已证明原告与第三人至今一直按照《落实山界林权协议书》落实山界林权,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是应予撤销的。三、原告认为,以领取及分配生态公益林补助金的事实来认定争4议地乱石堆的所有权为各方共同所有的推理错误,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以领取及分配生态公益林补助金的事实来认定争议地乱石堆的所有权为各方共同所有,对于这一推理,原告认为是无法成立的。因为,第一个方面,早在2001年,原告就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权属调处,要去将争议地确定归原告所有,而不认可六个村民小组共同所。第二,是原告在相关人员的动员之下,在2005年才开始暂时按照六个队共同分割生态公益林补助金的方式才能领取国家补助的钱。第三,因为人民政府失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长达12年的时间一直不处理,才有暂时领取与分割生态公益林补助金长达十余年的情况。原告认为,老百姓为了妥善解决争议或纠纷争议采取的暂时妥协情况,不能作为疏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确定权属的一个理由。第四个方面,我国法律政策上也没有将在人民政府处理期间将相关争议当事人采取暂时妥善的情况作为认定权属的一个参考依据。原告认为,我国法律政策上不但没有,且这种做法的负面影响不可估计,此风一开,日后谁会还同意采取暂时的妥协办法?毕竟暂时的妥协办法最终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确定结果的依据啊!个案的指引或倡导价值极有可能在另一角度颠覆普通老百姓和睦相处的千古民风。为此,原告认为这一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权属是六个村民小组所有的推理理由。四、将认定为共同所有的争议地划分到每一村民小组所有,既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又是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假设涉案争议地权属确实如被告所认定的那样,是5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在原告及被告从来没有提出要求被告将共同所有的争议地予以分割的情况下,被告凭什么将上述共有的权属进行分割?分割的理由又是什么?要知道法律上也允许共同所有,并非不准共同所有啊。可见该处理决定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及适用法律错误之处相当明显,是应予以纠正的。综上,该被诉处理决定,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有程序严重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望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为盼,并将争议地及其林木所有权权属确定归原告所有。此致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六排镇纳州村纳州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2016年月日
本文标题: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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