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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08〕19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下放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见附件)。二、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符合本实施意见附件所列相应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国家和本市明令限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合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技术评估。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进行技术评估。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13年4月1日废止。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2.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三区”管委会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除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8个行业外,依据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5.建设地点坐落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滨海新区的派出机构(滨海分局)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2.坐落在区县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下列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2.坐落在“三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下列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权限以外的,由“三区”管委会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注:表中“三区”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简称。
本文标题: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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