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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基础相关法规制度2017.5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一)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1997-12-21颁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程DL/T5260-2010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二)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系列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机械SL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SL638-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SL639-2013水利工程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1033-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疏浚和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DG/TJ08-90-201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1997-12-21颁布)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关于发包与招标;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5、关于委托监理;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组织竣工验收;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返修不合格工程;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回避原则;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五)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9-1-1实施):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三、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关于监督检查的主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一)监督范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监督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1997-12-21颁布)(三)监督依据: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监督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五)监督内容: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六)监督权限: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一)工程项目划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划分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是整个质量检测和评定过程的基础性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试验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含工序)SL631----SL63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施工规范原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专项、竣工等验收在各类验收前,如何进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工序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以及如何进行验收评定•单元工程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最小实体。•很多单元工程验收后就被覆盖,没有再次复检的机会,因此应严格进行质量控制。是实体质量控制的源头。•按现行的“验收规程”和“评定规程”规定,自单元以上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评定主要是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的统计计算,对实工程质量涉及较少,所以强调对构成工程实体的最小单位——单元工程的进行验收和评定。在验收为主,评定为辅。•检验项目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主控项目”是指在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功能、环保等方面,起决定作用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允许有少量偏差和小的缺陷。旧标准中的“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其他检查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一般检查检验项目”等各类项目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其重要性分别划入“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中。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1合格等级标准: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优良等级标准:1)主控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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