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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后良性运行,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范围内,其恢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规划建卡、社会公示、集中采购、工程监理、资金报帐、明确管理责任和建立水价机制”等“六制”进行项目管理。第四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县(市、区)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2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县自行解决。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内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第八条有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现运行管理等工作。(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财务决算的审批。(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3全问题的范围。(五)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六)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的占地、用地等问题。(七)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八)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第九条县、乡(镇)两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充实水利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恢复、建立和健全乡(镇)水利站,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主要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三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十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二)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55L/人•d为安全,达到35L/人•d为基本安全;(三)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四)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五)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4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申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群众积极性高的原则选定项目,上报可研项目上报表和实施方案项目上报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和市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须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须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申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报送的文件材料:(一)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二)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三)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国家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5(一)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都必须进行设计,由县级审查,打捆上报市级批复。(二)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批。(三)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设计由省级审批。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以及饮水安全保障有关资料等详细资料。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要编制实施方案,工程细化到户。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工程方案、解决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30%,改变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政府必须将地方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并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第十九条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6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整合投入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第二十条市、县两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约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市级配套占6%、县级配套占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市、县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市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占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第二十二条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进入农户的分户水管、水表等其它配件原则上由农户出资解决。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概算,其中其他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提7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第二十五条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第二十六条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各级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技术审查、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水质检测等工作。市级专项工作经费,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5%,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专项工作经费,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各地要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程的建设。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市、县两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8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建设单位等。标志牌按统一要求制作。具体要求详见遵市水计建[2007]82号“关于转发贵州省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标示牌样图》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可采取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第三十三条利用、改造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或利用已成自来水厂管网延伸供水的项目应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以及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共同验收。验收分县、市、省级验收三级次进行。第三十五条验收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9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四、资金投入: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折资情况等。五、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建档、建卡情况、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情况,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等。第三十六条分级验收: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资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进行县级验收。县水利(务)局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应有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
本文标题:贵州省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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