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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第2页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对装有进相设备的用户,无功电度表应加装防倒装置。但对电网需要倒送无功的用户,则不装防倒装置。五、电业部门根据电力系统的需要和用户的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个别用户的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的力率标准。电业部门对于指定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力率标准的用户不增收电费。电价说明一、照明电价㈠应用范围:凡下列各种用电,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1、一般照明用电;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3、霓红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4、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第3页电冰箱等电器用电;5、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6、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7、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9、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10、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㈡其它规定1、为节约用电,应该取消包灯用电。对现有包灯用户,应各级地有步骤地安装电度表,达到有表用电。在未装电度表前,可仍按定额电价计收电费。定额电价,由电网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电灯、电器的容量(瓦数)与用电的时间,参照照明电价具体规定,并报水利电力部备安。2、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厕、公共水井用灯,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以上用电已实行优待电价的个别地区,应逐步取消。二、非工业电价第4页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1、机关、部门、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气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㈡其它规定1、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目前部分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电车用电优待电价,应逐步取消。三、普通工业电价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第5页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1、机关、部门、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㈡其它规定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至320千伏安以下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比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四、大工业电价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1、机关、部门、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第6页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用电;3、自来水厂用电;4、工业试验用电;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㈡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力率调整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㈢基本电费的计算: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由电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房管部门根据情况规定。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按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已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而未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应逐步安装最大需量表计或改接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第7页⑴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⑵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的40%时,可以按低于40%的数核定最大需量。⑶最大需量,应以指示15分钟内平均最大需量表为标准。对现行未安装最大需量表计的用户,其配电间,每日24小时必须有专人值班,并准时正确进行表盘仪表记录,按15分钟、30分钟或1小时抄见电度换算最在需量。电业部门对用户的表盘记录有权进行检查,如表计装在电业部门变电所,用户如认为电业部门抄表有出入时,可派人会同抄表。按抄见电度计算最大需量的,应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平稳情况,按下列系数调整其最大需量。按每15分钟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4(相同于最大需量表记录);按每30分钟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2.04~1.10;按每1小时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1.06~1.15;如有装用30分钟最大需量表者,应乘以1.04~1.10。第8页㈣力率调整电费: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办理。㈤其他规定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及“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3、对东北以外地区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⑴电解铝、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的用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⑵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⑶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⑷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氨、硝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4、农村社队用电不实行两部制电价。第9页五、农业生产电价㈠应用范围: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用电。㈡其他规定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和渔塘的抽水、灌水等用电,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2、农村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3、农村小型化肥厂生产氨水等氮肥的电价,参照国家规定本地区的大工业合成氨价格(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水平确定。六、趸售电价(一)应用范围:电业部门一般不发展趸售,以利于集中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批准,并且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目前对地区和县以下的趸售,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入县级转售单位统一管理。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的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用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内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等工作;由第10页电业部门安装总表供电者,实行趸售电价。(二)凡属于“五、农业生产电价”规定范围中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的趸售电价,按照表列趸售电价执行。电力、照明的趸售电价,分别按照表列非工业、普遍工业电价及照明电价,根据转售单位转售电量的多少、自行维护线路工作量的大小,在核实成本的情况下,以保本为原则,给予不同折扣。县级转售单位其最大折扣不得超过供电电压电价的30%;区、公社、镇一级转售单位在没有转入县级转售单位之前,其最大折扣不得超过供电电压电价的20%。趸售电价的具体折扣,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核定,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水利电力部备案。(三)转售单位的转售电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地区直供电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层层加码。(四)趸售范围内的大用户或重要用户,应作为电业部门的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五)电业部门与转售单位应签订协议书,对趸售电价抄表、收费、结算办法和用电管理等有关事项,均应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各转售单位应按月向电业部门提供实际各类用电电量,以便及时合理结算电费。七、省、市、自治区电网间互供电价省(市、自治区)电网间有供电或互供电关系的
本文标题: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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