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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第六章道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2工程变更6.3工程索赔6.4工程价款调整道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一、工程计量(一)工程计量的条件1、所有工程计量的项目均应符合合同条件合同规定计量项目包括:(1)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实际工程量(2)工程变更、额外签证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施工现场水文、地理情况变化、施工条件变化、施工技术要求变化等都可能发生合同外或设计文件外的施工或新增项目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2、质量必须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达到合同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报验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计量。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资料应包括:(1)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同时各种试验的频率要满足规范要求。(2)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各种数据。(3)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报验单。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工程计量的方法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三)工程计量的原则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按承包人在履约合同义务工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四)工程计量的方式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五)计量组织的方式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六)工程计量的程序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七)工程量的确认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核实。3、计量结果的确认:(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准确计量。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八)工程计量中应注意的问题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价款支付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一)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准备阶段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机械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施工队伍进场等。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预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预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的性质,应以抵扣的方式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陆续扣回。抵扣方式:(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方式分期抵扣(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计算式见P140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已完工程量的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3种方式:A、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B、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C、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2、已完工程量复核(同前工程量的确认)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在工程量经复核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进度款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上述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超出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例4.2(P143)6.2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概述(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増、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这些变更最终往往变现为设计变更,因为我国要严格按图施工,因此如果变更影响了原来的设计,则首先应当变更原设计。所以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二)工程变更处理要求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6.2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的范围和程序(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如果发生了,则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中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6.2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程序1、发包人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6.2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师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6.2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6.3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一)索赔的起因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更。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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